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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单价管理

2009-01-14

商情 2009年30期
关键词:公路建设工程项目

颜 毅

[摘要]一个公路工程项目,清单缺项及工程变更项目的出现几乎完全是不可避免的,现行工程清单模式下的新增项目单价确定处理,已不是定额计价模式下进行变更费用按计价时的定额标准简单的加减算术问题,新增项目单价确定及由原有单价衍生问题的处理一直以来都是建设各方深感棘手的难题。

[关键词]公路建设 工程项目 单价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清单缺项及工程变更项目的出现必将不断增多。就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而言,建设单位总力图让新增单价增加的投资在保证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以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而作为承包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新增单价及变更工程也总会或多或少地打乱其原来的进度计划,给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带来程度不同的困难。因此对新增单价及原有单价衍生问题的处理,往往成为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和监理工程师处理合同纠纷的难点。根据以往的经验与教训,合同双方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及严格合同管理的原则,运用灵活的方法进行处理。笔者根据多年的公路建设管理经验,从工程管理角度出发,对单价管理作一介绍。

一、单价的确定

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2.1(2)j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中有确定第52条下的单价或总额价。52.1条: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适合,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如果此单价或总额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工程师可以确定暂时的单价或总额价,作为暂付帐款例入根据第60条规定的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待议定后再在其后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中有单价的项目需调价的

1.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有单价的项目是不予重新调价的,但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52.2条,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如某施工合同段原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直径1.5m的挖孔灌注桩:单价为2346.58元/m,工程数量为385m,合价为903433.3元。开工后因实际地质与设计不符而变更增加132m,该项变更后的工程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应予调价。这里要特别注意调价数量的范围并不是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385m加上变更数量132m,而是对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以外的数量进行调价,即:385+132-385*1.25=35.75m;

2.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52.3条: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一笔管理费调整额,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格上。工程的性质和质量发生变化、数量变化较大(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为重新分析单价的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办法。

1.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参考项目,实际工程所包含的定额取项比例甚至定额项都发生变化,为重新分析单价的项目。单价分析时不能盲目的套用定额,应参照承包人投标时的工、料、机进行分析,并按投标时的降价进行调价;

2.直接套用原工程量清单单价。在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不同但工艺、材料消耗相同时,可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似单价的项目的单价。如:开挖路基边坡喷射砼防护清单缺项,可直接套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隧道边仰坡开挖喷射砼防护单价;

3.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部位项目、工艺相同、但部分材料消耗及强度不同的,可引用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定额调整,边沟盖板砼强度变更,可按定额标号差异造成的费用增减后,为该部分引用工程量清单单价的项目;

4.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多数工艺、材料消耗相同,仅增加或减少少量工序的工程项目,可就工程量清单单价的基础上增减变更项目影响部分工序的预算金额,为该部分引用工程量清单单价的项目。

三、单价议定的方法

最终的单价都应在业主、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三方谈判中确定,承包人此时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及严格合同管理的原则,运用灵活的方法进行新增项目单价确定谈判,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才能应付谈判的复杂局面。在谈判中要随时研究和掌握业主的心理、了解对方的意图,注意不要用尖刻的话语刺激任何一方,要以理服人,求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理解;要善于利用机会,因势利导,用长远合作的利益来启发和打动对方;在谈判中要尽量共同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折衷办法,使双方达到双赢;对分歧意见,应考虑两方的观点共同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应建议及时终止谈判,会后与各方沟通协调,在适当的时间再次进行谈判。

四、对原有合同单价衍生问题的处理

在工程项目中业主、承包人都会不约而同地利用新增工程变更单价来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机会,当某一项目单价偏高时建设单位往往会对这一项目内容作出更改甚至取消这一项目的施工。如果承包单位投标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且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又未对明显不平衡的单价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为了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合同单价较高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减少此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则双方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扣减此项目单价及总价,或承包商亦有权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2.合同单价较低建设单位如果要求增加此工程量,则双方应协商对增加部分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计算合同总价,除非工程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认为此部分为新增加的工程内容拒绝施工,或者索赔。

3.合同单价较高且设计或清单错漏又不得不增加此工程量,则对方应重新计算其单价。

参考文献:

[1]关柯,王宝仁,丛培经.建筑工程经济与企业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2]李南.工程经济学.科学出版社, 2004.

[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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