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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设价款担保

2009-01-14

进出口经理人 2009年11期
关键词:信保价款出口商

张 雪

国内A公司自2006年1月起与美国B公司进行贸易往来,B公司在交易初期的付款情况正常,且双方的贸易量不断增加。2006年12月,A公司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出运14柜货物,贷物到港后,B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付款提货。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通报了存在的可能损失,并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2007年2月7日,B公司致电A公司称因货物滞港时间过长,如再不付费清关,港口将对贷物进行拍卖。考虑到每日高达1600美元的滞港费用和较大的货物转卖预估损失,A公司准备在B公司支付少量货款并出具付款保证函的前提下将货物电放给B公司,并就相关问题征求中国信保的专业意见。

在接到A公司的放货申请后,中国信保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进一步了解了B公司的资信情况。经了解,买家付款能力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亏损,资金供给链条中断,可以说A公司出运的14柜货物是当时盘活B公司经营的重要筹码。然而,B公司提供的付款保证函措辞并不严谨且无相应财产担保,一旦B公司继续拖欠贷款,A公司难以获得充足的还款保证。

鉴于买家急于取得货物,中国信保建议A公司在针对这14柜货物设立“价款担保”并对具体担保措施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将货物电放给B公司。B公司提货后,顺利扭转了流动资金不足的被动局面,并于2007年4月支付了全部到期款项。

本案中,买家出现风险异动信号后,中国信保通过灵活运用“价款担保”条款,有效控制了应收账款风险,帮助买家盘活了生意,最终顺利地回笼了逾期货款。

通过价款担保防范风险

价款担保在美国属于一种较为常用的风险防范措施,旨在使卖方对货物本身拥有某种“权益”,从而使其获得担保债权人的地位。这种权益可以约定为对货物的所有权保留,即在买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方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还可以约定买方对货物维护、避免货物被抵押以及协助进行担保的完善等义务。而且,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对设立价款担保的货物行使优先处置权(如直接从买方仓库取回货物,进行转售)。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通常充当的是无担保债权人的角色。相对于银行和保理商等担保债权人而言,无担保债权人无法通过对抵押物品的变卖等措施得到补偿,因此当买家发生拖欠或破产风险时,出口商追回货款或获得分配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通过设立价款担保,普通出口商有机会成为担保债权人,这无疑是一种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签订完善价款担保合同

虽然价款担保具有防范风险的作用,但是现实操作中会碰到诸多困难。

第一,价款担保合同的生效必须经由买家签字同意。在买方占据优势地位的行业里,如纺织行业,能成功获得订单已数不易,加之对国外客户又患得患失,出口企业与买家成功签订价款担保合同的可能性极小。

第二,价款担保合同的时效性较强。所有的程序都必须在买家收到货物之前完成,而许多出口企业由于急于出货,往往没有耐心和动力去完成所有的程序。

第三,价款担保合同对程序性要求较高。虽然《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价款担保权益对同一抵押物优先于先前设立的担保权益,但前提是先前设立的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就价款担保存在的事实及时获得了书面通知,否则价款担保将视为不够完善有效,所获得的担保权益次于先前设立的担保权益。由于卖方难以完全掌握买家担保债权人的信息,因此要满足这一要求对于出口企业来讲难度不小。

第四,防范法律风险成本较高。聘请律师在美国对价款担保合同进行审核及对担保进行完善需要花费较高的费用。因此出口企业从成本角度考虑也会放弃设立这种担保权益。

对于机电设备等行业的出口商来说,如果能够与买家签订完善的价款担保合同,其前期投入的时间和金钱与由价款担保带来的保障相比将是一笔明智的投资。通过价款担保的巧妙设立,企业将能更加从容地面对国际贸易的风起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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