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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原产地判定标准与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2009-01-11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09年6期

袁 园

摘要: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其涉及到各国的经济贸易利益,因此已成为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 实质性改变标准 关税税目改变标准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8-

一、原产地规则及其作用

原产地规则就是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是原产地标准。所谓原产地标准是指一国(或地区)用来衡量某种产品是在本国(或地区)生产或制造的标准。凡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视为本国(或地区)的产品。由于各国在关税及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存在差别待遇,使得商品的原产地与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享受的待遇有着十分紧密地联系。

(一)原产地规则的积极作用

第一,是各国实施差别关税措施的依据。第二,使非关税措施真正得以实施。国际贸易中进口国针对某些国家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例如限制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必须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第三,是各国制定贸易政策的基础,各国海关都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贸易统计,为政府提供统计数据,各国政府也正是据此检查差别关税的实施状况和非关税措施的效果,制定国际贸易政策,特别是国际贸易中的国别政策,以保持外贸平衡。第四,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五,有助于实施卫生检疫和对保护濒危动植物。

(二)原产地规则的消极作用

第一,可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原产地规则可能转变成新的贸易壁垒。例如,美国汽车标签法案在美国国内汽车制造商和汽车联盟的敦促下,规定零件达到严格的“70%”的原产地规则时才能贴“美国”标签。这一法案甚至在1994年生效以前就招致了美国国内汽车进口商和在美国有工厂的日本汽车制造商的报怨。

第二,跨国公司对原产地规则的冲击。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项产品经过多国或多地区的加工最后制成成品己是常事,因此增加了原产地判定的困难。

二、两种原产地标准及各国的规定

(一)两种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依据货物组成成分的不同,可将货物原产地标准分为完全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第一,完全原产标准。完全原产标准是指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各国在实践中对该标准基本没有分歧。

第二,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一国利用进口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制造,使制成品在性质、形状或用途上已经产生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的变化。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常采用下面三个不同的标准将实质性改变标准具体化:(1)关税税目改变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如果某种进口原材料经过制造或加工,在海关关税税则的目录上改变了税目,则可视为己经过“实质性改变”,可理解为其成为另一种商品。(2)增值百分比标准

增值百分比标准是指按照出口货物的进口部分与该货物本身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这种方法可分为两类,一是国内成分要求,即对出口货物中国产部分的价值规定最低百分比。二是进口成分比标准,即规定出口货物中进口部分的价值的最高百分比。(3)加工工序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是通过规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有一个或几个加工工序是在某个国家内完成的,那么这种产品就可以被认定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从而赋予原产地资格。鉴于上述原因,世界上很少国家将加工工序标准作为判定原产地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将其作为其他标准的补充。

(二)各国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第9章规定,“税则归类改变是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同时对特定产品或一个产品部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应以补充或例外方式考虑并详细阐述如何利用其他要求,包括从价百分比和(或)制造加工工序”。全球主要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也是如此。

三、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2004年9月3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旧法规相比,新《条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六个方面的改进:

第一,新《条例》统一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原则,即将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共同标准。

第二,新《条例》适用的目的和范围更加广泛。除了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贸易统计等方面,新《条例》还将广泛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措施的实施,以及政府采购时对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三,新《条例》引入了反规避条款。

第四,新《条例》明确界定在原产地管理中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第五,首次明确提出原产地规则下原产地标记的管理。新《条例》在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第六,新《条例》设置了保密原则,对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新《条例》的颁布使得我国的原产地规则符合了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规定,与旧法相比较有许多进步之处。但是作为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尤其是增值百分比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还不尽完善。而原产地标准是一种动态标准,是随着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需要而变动的,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参考文献:

[1]王振山.金融效率论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

[2]贝多广.证券经济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人民口报海外版.2004-11-9.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