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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买断著作权?

2009-01-08

大众摄影 2009年1期
关键词:主办单位主办方公平

李 馨

参赛、获奖,无疑是摄影人寻求认可的一种途径。对于各种比赛,摄影人关注且积极参与着,但2008年底,洛阳信息港BBS发出的一条关于摄影比赛的公告,却引发了摄影人的关注和争议。

亲爱的读者,大家好!

2009年,我们推出一个全新的栏目“律师热线”。在这里,我们将和知名律师一起,关注与摄影人息息相关的著作权话题,并进行深入分析,帮摄影人建立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让我们在享受摄影乐趣的同时,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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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洛阳新区双语杯”河洛跳绳节举办的摄影大赛上,主办方洛阳市教育局和洛龙区政府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20元,作品所有权即归主办单位所有,作者不再拥有一切版权问题,主办单位还有权对作品进行加工修改。

当这一公告被网友转发后,立即引起争论,摄影人对主办方以如此低廉的价格界定摄影师的劳动表示极大不满。

面对质疑,主办方发了一份道歉信,说明比赛属非盈利性,只是针对洛龙区中小学教师,虽然奖项和奖金未有改变,但主办方去掉了对作品版权的要求。但是摄影人认为,无论参赛对象是谁,20元的奖金只能说明对摄影师的劳动缺乏尊重。

这种以低廉的价格买断版权的做法算侵权吗?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标准或条例可以借鉴?本期,我们邀请到律师郭春飞就此进行分析:

律师说理

“买断”的含义

著作权有偿转让俗称著作权“买断”,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地让渡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17项权利中,第5项至第17项权利属于财产权,而前4项是精神权利。对于财产权,著作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精神权利是不能转让的,所以,主办方提出的“作者不再拥有一切版权问题”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参赛,意味着接受

著作权转让必须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而合同的成立,就需要具备“要约”与“承诺”两个要件。“要约”是一方愿意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承诺”是另一方愿意接受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

实际上大赛公告就是一份主办单位用最低20元的奖金买断获奖摄影作品所有财产性权利的要约,作者一旦按照公告的要求投了摄影作品参加比赛,就意味着主办单位和作者之间的这份著作权转让合同已然成立。没有法定事由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份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要履行的。

参赛者不满意,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且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平等”是民事活动的首要原则。“等价”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作者在拍摄时投入了很大成本,包括器材的投入、时间的付出、体力的消耗、经验的积累、知识的更新,而大赛主办单位以最低20元的价格买断获奖作品的财产性著作权,显然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对作者明显有失公平。这里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1. 通过协商解决

主办单位单方设置的条件更多的是从自己方面考虑,忽略了作者的意见,所以,作者可以单独或联合向主办方提出自己的要求,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一个相对双方都可接受的条件,如提高转让费价格,或将转让变更为许可使用等,这是最可行的、最佳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2.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作者又希望参加比赛,则可以考虑司法途径解决,虽费时、费力,但其意义在于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并非为争得更多的著作权转让费。

我国《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作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作为大赛主办方的主办单位,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强加于参赛作者以极低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作品,已符合《合同法》中对“显失公平”的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根据法律规定,作者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与主办单位之间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而直接向主办单位表示撤销或变更合同的,除非主办单位明确认可,否则不产生效力。二、若作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

现行图片使用报酬标准

我国现在的摄影作品使用报酬支付标准,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颁布的,早已不适应现今的经济形势,通行做法是當事人协商使用报酬。在双方协商使用报酬标准时应当根据同类作品的市场价格、使用方式、时间等综合考虑。

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以往的司法判决数额;以侵权行为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包括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如果难以确定实际损失或非法所得的,法院可以在50万元以下酌定;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

郭春飞 女,英国华威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律师、合伙人。承办数十起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擅长处理复杂的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

网络回声

小三里桥沿河边主人:这样大张公榜,完全是对每一位摄影人的劳动贬低和藐视??

大地游子:嘿嘿!如果要版权我就只拍片不参赛。纠正以后可以考虑,大家都是玩嘛,奖金多少无所谓。

烟霞逸客:忽视、贬低了摄影人的劳动价值,恐怕连洗片子本身的价值都没有,只有罢赛,自己欣赏吧!

hsg8800:主要是举办者不懂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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