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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与司法的双重变奏

2009-01-07

时代文学·上半月 2009年12期
关键词:司法情感

冯 磊

摘要:从“法律与文学”这一跨学科研究的视角,可以发现文学作品中的场景提供了研究司法与情感关系的典型样本。在小说《卡拉马佐夫兄弟》所描写的证人作证场景中,情感因素激发了证人谎言的产生,并对司法理性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小说描写也可以看出,审判者必须正确应对情感因素对司法过程产生的影响,从而达到增强司法公正的目的。

关键词:司法;情感;证人作证;司法理性;

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卡拉马佐夫兄弟》是一部享誉世界的文学名著。该书成于作者对真实案例的提炼与升华,同时对法庭审判进行了大篇幅且细致入微的描述。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不同既往的司法研究的另类样本。本文即尝试以小说中的证人作证场景为材料,从法律与文学的视角,从文学作品中考察司法过程中情感对司法的影响以及司法对情感的回应。

一、情感与谎言的生产

(一)权力关系下的情感与谎言

《卡拉马佐夫兄弟》讲述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弑父疑案。私生子斯麦尔佳科夫杀死了仇恨多年的父亲老卡拉马佐夫,并嫁祸给长子米卡使其最终获罪。法庭审判是全书的高潮部分。首先出场的仆人格里戈里·瓦西里耶维奇是极为重要的一位证人。他所证明的事项对命案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重大影响,即米卡曾经进入过杀人现场,但这却是他因喝醉而产生的幻觉。在法庭审判中,米卡的律师对格里戈里在当天晚上喝酒的情况进行了追问,其目的在于证明这项证言是在其喝醉的情形下做出的。

‘您是不是可以肯定,费丘科维奇越加追得紧了,‘您看见通花园的门是开着的时候,到底是醒着还是在睡着?

‘我两脚站在地上。

‘这还不能证明你不是在睡着。大厅里又一再发出轻笑声,‘如果在那个时候有人问你什么话,比方说,今年是哪一年?——你能够清楚地回答么?

‘这我不知道。

……

‘大概您总还知道,你的手上有几只指头吧?

‘我是奴才,格里戈里忽然大声而且清楚地说,‘既然官长想取笑我,我也只好忍受下去。①

应当说,律师把握的方向是正确的,即证言由于幻觉而产生,但律师试图让证人放弃此项证言的努力却是失败的,格里戈里“忽然大声而且清楚”的回答表明了这一点。格里戈里固执此幻觉的原因也可以从该回答中窥见一斑。

美国学者约翰·M.康利和威廉·M.欧巴尔通过对法律语言的研究,认为:“语言是法律权力得以实现、运用、复制以及间或受到挑战和被推翻的根本机制。”[1]这两位学者从法律微观话语的研究出发,发现虽然法律字面没有公然规定歧视制度,但是在微观语言中,各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仍然存在并通过语言得以维系。这一结论可以对格里戈里的证言及回答进行说明。从心理机制推测,一个长期被作为奴仆对待、丧失人格尊严的人,一方面容易全无主见地屈从于权威,另一方面则常常展现出对某些小事的固执和偏见。幻觉的产生是偶然的,但维系此种谎言的心理机制却是由于律师充满嘲弄、讥笑的质问所激发的,当格里戈里意识到自己在知识水平、社会地位以及人格上与所谓“主子”的差异并因此受到嘲笑的时候,长期被压抑的反抗终于爆发,他不但不会放弃证言,而且会做出更为确信的回答。权力关系产生的不平等落差终使谎言的建构成为事实。

这提醒我们,诉讼虽然以双方平等对抗的形态出现,但权力关系仍然存在于法庭空间之中,并对所有参与者的情感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其诉讼行为,甚至影响诉讼结果。作为诉讼参与者应当尽量避免将权力关系产生的情感波动带入诉讼中,以减少因之造成的对客观事实的减损。

(二)人性弱点下的情感与谎言

再来看在另一组谎言之中感情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组谎言也是重要的证据,即关于米卡是否是精神病患者的说明。之所以说其是谎言,因为米卡并没有精神病。作证是两位医生:赫尔岑斯图勃(以下简称赫)、莫斯科来的医生(以下简称莫)。证言中最具有戏剧性的莫过于关于米卡“进法庭后直勾勾的眼神”,二位专家都对眼神发表了意见。赫认为,米卡出于好色的本性,眼睛应当盯着法庭上那些风姿绰约的女性,而米卡直勾勾地正视前方,证明其已经有精神问题;莫认为,米卡确实有精神问题,不过赫对眼神的认知是有问题的,米卡不应当看女性,而应当注视能够挽救他生命的律师。

赫的话是谎言。他为何说谎?通过其后的证言可以发现,他是镇上为数不多的对米卡内心深处的善良有所认识并为之感动的人。他的谎言产生于他对米卡的同情,也产生于他对人性中善的一面的希冀。而莫则是被卡嘉从莫斯科专程请来为米卡证明精神病的医生,他的说谎理由显而易见了。作为共同希望米卡开释的证人(尽管动机会有所不同),两者的结盟应当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最优选择。在证人作证的现实场景中,我们也不难见到同口一词的证言表述。但莫并没有为赫的谎言帮腔,而是提出了有所差别的意见。是什么因素促使他放弃了最容易的说谎方式,转而以新的说谎方式作证呢?还是回到书中的描述:

“顺便说一句,城里大家几乎都已经听说,这位外来的著名医生到这里才两三天,就对赫尔岑斯图勃医生的才干说了几句十分不敬的评语。……在他没有来以前,这些病人自然都是由赫尔岑斯图勃医生治疗的,于是这位名医生就到处苛刻地批评他的治疗方法。以后甚至一到病人家,就干脆问:‘唔,原来是谁在这儿胡搞的?是赫尔岑斯图勃么?哈,哈,哈!”

大抵是基于“同行是冤家”的心理,也或许为了抬高自己的职业能力,莫做出了表面符合但实质却有违委托者心愿的证言。在自大和妒忌等情感因素的影响下,莫在谎言的生产中加入了个人的因素,使得原本应当被巩固的谎言出现了可以被攻击的瑕疵——至少提供了做不同解释的可能性。

这种情感因素的介入或许可以为伪证识别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美国证据法学家Langbein将专家证人比喻为在律师演奏下而发出旋律的“萨克斯风”,[2]意在指出专家证人的被动性和受操纵性,因此,识别专家证人以技术为基础的日益高明的主观性伪证就成为研究中的难题。但从上述过程中不难看出,作为个体的人,即使被操控,个人的主观认知甚至人性中固有的缺陷和瑕疵仍然会以情感的方式流露出来。在谎言的分析过程中,裁判者如果更加敏锐地识别不同的情感变化,就会强化对谎言的识别、选择和裁量。如在审判中通过与证人的对话和交流,把握证人的性格或者经历等情感依据,或会对其谎言的生产方式有所了解。这并不意味着制度上的设计(如以立法形式明确专家证人对法庭的优先责任)不必进入研究视野,而是提醒我们,在关注制度的同时,也许还有一种更为直白、更富经验性的方法可供选择和参考,而这往往是沉醉于制度中心论的法学研究者所忽略的。

三、情感与司法理性的纠缠

培根曾这样表述过情感和理性的关系:“人的理智并不是干燥的光,而是有意志和感情灌输在里面的”,“总之,情感以无数的、而且有时觉察不到的方法来渲染和感染人的理智。”[3]我们通常认为,在法庭空间,对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理性遵循会削弱和控制情感的影响,但以《卡拉马佐夫兄弟》中的场景为材料,可以清晰地看到,情感与司法理性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而是互相纠缠和影响。

(一)情感对司法理性的影响

米卡的未婚妻卡嘉两次出场发表证言,第一次的证言是为米卡开脱罪名,而第二次却是欲陷米卡于弑父大罪之中。这两次的证言变化不仅是戏剧冲突的需要,更是情感变化的产物。

先来看卡嘉第一次作证的过程,在陈述完毕可能对自己名誉有损的、冒着丧失贞节的危险私下里向米卡借钱的过程之后,书中是这样描写的:

“整个大厅的人全屏住呼吸,不放过每一句话。她说的这种事是少有的,因此即使以她这样敢作敢为,傲视一切的女郎,人们也几乎不敢想象她会作出这样极端坦率的供词,这样勇于献身,自我牺牲。”

一个女子以牺牲自我声誉的方式对米卡的品格做出了较高的评价,这桩事实恐怕会对裁判者产生不可磨灭的印象。但接下来的变化让人瞠目结舌。在面对自己已经心仪的次子伊凡决定替米卡承担罪名的时候,卡嘉拿出了米卡写给她的表达自己欲想杀死父亲的信件。两种情感的冲突,最终,对爱人的情感超越了普通的同情,虽然卡嘉未必相信米卡杀人,但为了挽救爱人,在感情的推动下,卡嘉毫不犹豫地出示了不利于米卡的证言。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假设,假设卡嘉没能拿出证据效力上较大的书证,而仅仅是口述了书信所载的内容,面对前后冲突的证言,审判者将如何决断?这其实是证人证言研究的一个传统问题,即证言改变的情形。从制度的角度,当当庭陈述的证言出现前后矛盾时,现代证据法是以交叉询问或类似的方式来确认何种陈述为假。如果交叉询问等方式不能奏效时,这类证言可能会被作为无法确定真假的证言而被排除。这可能是最符合法律理性的判断选择。

但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至少在这里,充满理性主义或者科学主义色彩的证据制度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发现真相,真正的罪犯可能会逃脱惩罚。最令生活逻辑所不解的是,明明有发现真相的可能,为何放弃对真相的追求?所以,一个不大愿意被承认的结论产生了,现代证据制度的功能之一或许是以简化模式方便审判者做出决断,甚至帮助其逃脱错案责任的追究。这个结论可能会令所有习惯于法律逻辑和法治观念的人感到震惊。

米卡弑父案发生在现代证据制度尚不发达的沙俄帝国,裁判者必须进行判断而且必须为民众信服。那么衡量卡嘉前后矛盾的证言何种为真就是当务之急了。在没有其他旁证的基础上,我想大致会有两种可能:第一,裁判者认为后者为真。因为对爱人真挚的情感相较同情更为强烈,促使其说真话的动机就更为明显;第二,裁判者认为后者为假。因为对爱人狂热的爱情会压倒一切理智和良知,其说假话的可能性会更大。两种裁断均可成立,至于如何说服他人,那就要看裁判者的论证本领了。

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我们都会发现,对证言的判断总要涉及证人的情感变迁。首先,这与语言的本质有关。卡西尔曾经指出,语言既包括概念语言,也包括情感语言,既包括逻辑的或科学的语言,也包括诗意想象的语言,甚至“语言最初并不是表达思想和观念,而是表达情感和爱慕的。”[4]任何语言表达不能避免情感因素的介入;其次,也与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性有关。现实中,当诸如上述的现代证据理论无法达致说服目的时(这也是常常出现的),裁判者仍然会继续进行判断,在其自由裁量空间内,情感因素势必会进入其考量的范围。由此可见,理性的法庭空间时常会受到情感的影响。

(二)司法理性对情感的控制

而发生在次子伊凡身上的故事却是另一种结局:情感受到司法理性的支配。伊凡一直为未能及时阻止斯麦尔佳科夫的行凶而痛苦。在经过挣扎之后,伊凡决心以承担罪名的方式摆脱自己的内疚,实现道德的救赎。在法庭上,伊凡出示了斯麦尔佳科夫死前交给自己的三千卢布赃款,然后以近乎怪异的表达承认了罪行:

“昨天从斯麦尔佳科夫那个凶手那里拿到的。在他上吊以前,我到他家里去过。杀死父亲的是他,不是我哥哥。是他杀死的,但是我教他杀的。……谁不希望父亲死呢?……”

这种怪异的表达恰好是情感冲突达到高峰的表现,但是可以想见,如此表达会得到审判者多大程度的认可。即使伊凡使用更清晰的表达,但缺乏证据的内心认罪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救赎的情感是高尚的,但法律判断却是理智的,并不会因为情感的高尚而认可其支配下的所有行为和主张。

由此可见,司法理性对情感的控制主要表现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缺乏证据的情感表达,司法理性完全可以罔顾其感情本身的价值,这听来有些冰冷,但却是司法公正达成的必要条件。

四、情感与审判者的应对

在所有“人”的故事和情感中,作为主体的审判者自然也是不能被忽略的。在传统法学研究中,审判者被塑造成中立的、理性的甚至“自动售货机”式的角色,其实稍加考虑,就会发现这是一种实验式的纯粹假设。伟大的法官卡多佐指出,司法过程中,法官意识的深层有一些力量如喜好和厌恶,偏好和偏见,本能,情感,习惯和信念等,都将影响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5]

回到本文所论述的证人证言上。无论是证言中鲜明的个人色彩,还是无处不在的情感冲突,审判者恐怕都不能熟视无睹。在《卡拉马佐夫兄弟》一书的审判场景中,出于情节安排的需要,对审判者言行的描写显然逊于精彩的证人作证过程,但就是这些零星的描写,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审判者应对的策略和方式。

1、“这时首席法官也过问了,他用警告的口气提醒律师,应该提出比较合适的问题。”

2、“‘我看您身体不大好,我也理解你的感情。……”首席法官开始说。……首席法官仿佛突然醒悟过来了。“证人,你的话不好理解,这是不能成立的。请您尽量安静一下。假如果真有什么话要说,请您再讲下去。假如您说的不是胡话,您用什么来证实这种供词呢?”

3、“我记得,我听见他们对她说:‘我们明白您多么痛苦,请您相信,我们是能够体会得到的,以及诸如此类的话,但却毕竟还是从那个发歇斯底里病的疯狂女人那里套出了供词。”

1的发生是在律师对格里戈里充满嘲弄的询问之后。此时法官注意到了格里戈里充斥对立情绪的回答是由律师的不当询问所激发的,对律师言行的提醒一方面表明法官欲对证人情感进行理性控制的愿望,另一方面也表明法官对情绪化证言的觉察和评价;2是发生在伊凡欲要承担弑父罪名之后。法官的语言富有技巧性:“生病”是通过对证人身体状态的评价而显示证人证言出现的缺陷或瑕疵,“理解”则含有审判者对证人感情的呼应。但这种呼应仅仅是同为情感主体的“人”之间的共鸣,并不代表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对证人陈述事实的认可,甚至在语言上具有“我理解你,但爱莫能助”的含义,而随后法官则努力以司法理性引导着证人情感的正常化,同时暗示证人,如此激动的宣泄是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的;3的发生是在卡嘉提交书信之后。法官仍然继续着对证人情感的呼应,但此时的呼应则作为引导证人陈述的手段。通过与证人情感的共鸣,法官努力从前后矛盾的证言中进行着真伪的遴选和评价,并最终达到了目的。

从以上描绘中,我们在文学作品流动的叙事中发现了一个不同于以往坐堂问案、面目呆板的审判者形象。他不仅随时关注着法庭中情感的变化,而且对情感采用了不同的应对手法。审判技术不再是简单的从事实到规范的推理过程,也不再是隔绝“人”的纯理性空间中的判断,法官以活生生的“人”的角色,运用日常生活中的经历感知,与证人一同制造着裁判。审判者正在“尽最大的努力察明证人的动机、偏见、主导情感和兴趣,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够判断证人们陈述的准确性……如果法官在那些被称为审判的法庭剧中,不能够像演员那样形成自己的判断,那么他就永远不可能作出判决。”[6]这可能才是法官的真实面孔,也是文学作品给予我们的有益启示。

注释:

①本文所引小说的内容均来源于:[俄]陀思妥耶夫斯基:《卡拉马佐夫兄弟》,耿济之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四部第3卷“错判的案子”,第750—778页。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M.康利、威廉·M.欧巴尔.法律、语言与权力[M].程朝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171。

[2] J·Langbein.The German Advantage in Civil Proced-

ure[J].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85 (4) :835。

[3]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六到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6-17。

[4] [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甘阳.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34。

[5]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05。

[6] [美] 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M].赵承寿.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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