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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利用新律师法提升侦查员自身素质

2009-01-06刘伯就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侦查员检察工作

刘伯就

摘要新律师法的实施,既对当前的检察工作提出了挑战,也对反贪侦查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试从转变观念、加强学习和苦练基本功等三个方面入手,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思想,利用新律师法不断提升侦查员自身素质。

关键词新律师法 侦查员 检察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65-02

新律师法的实施,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新修订的律师法赋予律师更为广泛的执业权利,对当下的检察工作提出了挑战,对反贪侦查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转变观念,加强与律师的沟通

解放思想,就是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思维和陈旧观念的束缚,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拓新局面。检察机关解放思想,目的在于更新与科学发展不适应的旧观念,改变不适应的老办法,着力解决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思想观念、执法理念、工作措施和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解放思想,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为什么新律师法的实施会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新修订的律师法会对检察机关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律师与检察官是什么样的关系?其实这些问题不难回答。过去,我们认为律师关注的是自己利益,只忠诚于委托人,为追求利益不择手段。我们认为律师天生就是我们的对手,是不可调和的“冤家对头”。过去强调惩治腐败犯罪,而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我们以前在办案中往往以追求胜诉为目的,想方设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而对无罪证据不重视。我们习惯于有罪推定,先入为主地认为对象有犯罪可能性,然后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狂追猛打”,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我们习惯于秘密侦查,习惯于掌握主动权,在被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律师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律师会见要申请,我们派员在场,因此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往往起不了多大重要作用。

新律师法增加了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定,重点强化了律师会见、调查取证等权利的保障,对传统侦查模式造成强烈冲击。作为一名侦查员,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与律师的沟通。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职业定位的正确回归,这与检察官的职责是相同的。律师权利的扩大,是查明事实真相,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并非“洪水猛兽”。律师的介入,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对侦查工作产生影响,增加了侦查过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但是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是建立控辩审三方架构实现控辩权力制衡的需要,它促使侦查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和民主氛围,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最好的监督、最有力的促进。同时,律师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侦查人员应主动听取受委托的律师的意见,特别是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时,更应细心听取,以帮助我们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补强相关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其实检察官与律师都是法律人,承担着践行法律的使命,都为追求公平正义而努力,是一家人。当律师是强手时,是值得我们尊重的,他必将促使我们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这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因此,我们应当转变观念,以开阔的心胸平等地、正确地接受律师执业权利的扩大,在侦查工作中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合作,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营造透明、和谐的司法环境,更好地发挥检察官、律师的职能作用,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共同努力。

二、认真学习,积极应对挑战

新《律师法》完善了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辩护权的规定。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会见批准”及“必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制度的突破。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新修订的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六部委的规定相比有以下几个变化: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提前。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会见嫌疑人。二是律师不经侦查机关批准,随时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从而否定普通案件 48小时内安排会见、特殊案件 5日内安排以及涉密案件要审批的规定。三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从而否定派员在场的规定。四是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内容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扩大了律师对嫌疑人帮助范围。新修订的律师法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调查取证的时间大为提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是审查起诉阶段,新律师法规定自接受委托开始即可,突破了原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的限制。

律师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的扩大,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透明性、对抗性,意味着控辩双方的较量从侦查阶段就已开始。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渠道比以前更畅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即能介入案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会见嫌疑人并不被监听,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会比以前更快、更多,长期以来实行的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获取案件线索和其他侦查突破口的做法将受到制约。律师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的扩大,必将增强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心理,侦查员获得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将面临较大的困难,“翻供”现象可能更加严重,同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增大,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相应增加,证人避证、逃证、拒不作证的现象可能更加突出,证言稳定性可能减弱,可能出现虚假证言。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侦破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我们要在这次继续解放思想活动中,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学习,做到对新律师法相关条文深刻理解,吃透新变化的法律精神,积极应对,增强执行新法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此为契机提升法治观念,促进反贪侦查工作。

三、苦练基本功,努力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较大,给案件侦破带来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增加办案难度,侦查员必须解放思想,改变以往熟悉的工作程序中的某些环节和做法,深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苦练基本功,努力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一)提高线索初查水平

初查即立案前调查,初查不同于侦查,但初查却是突破案件的基础和关键。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有权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且不被监听。因而侦查员应当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提高初查水平,争取在立案前把初查工作做扎实,将证据收集工作做得更深入。要充分运用询问、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初查阶段可利用的方法,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全方位、多角度地搜集除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的其他相关证据,对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辩解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分析判断,收集相关材料,研究应对措施,制定如何攻破预案。初查工作要下苦功,查微析疑细心地开展,不能轻易暴露侦查意图,既要做到保密性,又要保证初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提高案件突破能力

由于律师会见权的扩大,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提前。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经侦查机关批准,不被监听,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因此,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显得尤为重要。这是能否突破案件的关键。侦查员要十分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必须制定好讯问提纲和各种应对措施,提高讯问技巧,讲究策略,运用心理学知识和谈话技巧,善于挖掘和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能够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长经历,性格缺陷,心理阴影等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策略,如欲擒故纵、单刀直入、攻其不备、情理结合、迂回进攻、、声东击西等等,争取第一次讯问就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供述犯罪事实。案情要问透、问彻底,要制作高质量的讯问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出现翻供,即使翻供也使犯罪嫌疑人达不到脱罪的目的。

(三)提高侦查取证能力

新律师法的实施,不仅要求侦查员提高初查水平,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也要求迅速提高侦查取证的能力。侦查人员在突破口供后要乘胜追击,根据口供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迅速收集固定其他有关证据,这里特别要强调“讯速”两个字,要先于律师调取证据。但侦查员不能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要树立零口供定罪意识,注意收集、固定口供以外的证据,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对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要予以重视和认真收集,切实增强侦查取证的及时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全面性。

新律师法的实施,使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领域和活动范围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度、参与度增强,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公开性、民主性和透明性将加强。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客观上加大了反贪侦查工作的难度,对侦查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我们认识到,挑战即是机遇,只要我们不断地解放思想,不断地转变观念,不断地加强学习,不断地苦练基本功,提升我们的自身素质,我们就能够应对各种挑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也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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