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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2009-01-06许秀云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渎职犯罪安全事故国家机关

许秀云

摘要近年来,一些地方瓦斯爆炸、工程坍塌等重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稳定,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损失。从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已经成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危害性不可小觑。笔者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安全事故 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78-02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厂矿等部门负责人,在明知自己的劳动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前者是一种消极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不作为犯罪行为,后者是一种积极故意实施违规生产的犯罪行为,两者相互结合,必然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渎职犯罪是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通过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地展开摸查线索和侦查取证工作,使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有所突破。

一、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涉案人员文化素质较底,安全意识淡薄

2008年我院办理的三件因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质都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在讯问中发现,他们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履行安全监督责任时安全意识淡漠,对被监管企业的取得营业资格的法定手续及其监管职责等只是略知一二,对安全防范措施方面知识,就更加淡薄了。

(二)涉案人员、部门较多

当前,我国对企业厂矿安全生产十分重视,但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具体职能往往存在交叉或重叠的地方,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司法部门追究起责任时,就会牵涉多个部门、多名涉嫌渎职犯罪的人员。

如2008年我院所立的增城工商分局两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我院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介入侦查,发现消防、工商、交通等多个部门都可能存在渎职行为,均可能应对事故承担责任。我们将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开启整个侦查过程的“钥匙”,通过对报告中所列举的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以列表的方式理清各责任人对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将直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初查目标。然后展开慎密的外围调查,并选择时机和突破口,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经过详细调查,认真挖掘,我们最终将工商部门确定为承担主要责任的部门,以玩忽职守罪对其两名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现象普遍存在

该类型渎职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应当预见安全生产设备、条件存在事故隐患,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未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放纵这些违规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四)谎报、瞒报、迟报安全生产情况现象严重

在安全事故发生前后,有些单位主管人员为减少处罚、逃避责任,故意谎报瞒报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事故发生情况,造成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导致决策滞后,最终酿成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惨重损失。

二、重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罪原因探析

渎职犯罪是一种消极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不作为犯罪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一种积极故意实施违规生产的犯罪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其背后往往也存在渎职犯罪,这是由以下原因决定:

(一)重大安全事故背后往往存在渎职犯罪是由深刻的历史原因决定的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在严格的等级制度约束下,由于对身份和地位的极度崇尚,多数人一旦获得一官半职,便利用所获得的特权进行各种“活动”。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利欲熏心的官僚主义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律,走向渎职犯罪道路。

(二)体制弊端是这类渎职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的权力配置存在着弊端。首先是权力过于集中,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公用的可能,膨胀了个人意志。其次,权力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从而使掌握权力的人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使权力行为常常丧失原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再次,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力度不足。在我国,监督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而权力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必然会造成滥用的后果。

体制上的弊端导致执法监管的不到位,导致一些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存在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现象。有的虽然对非法违法行为查了、也罚了,但没有跟踪落实;有的没有发现、没有惩处或惩处不力。对治理和整顿关闭的政策措施贯彻力度不够,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如今年富鹏长辉汽车配件经营部火灾伤亡事故案中,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巡查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进行日常巡查。甚至一年一次的定期巡查都没有实地检查,没有及时对超经营范围修理汽车的行为进行纠正,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是该类渎职犯罪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活动才真正的步入正轨。近年来我国虽每年都有不少新的法律制度出台,但法律制度建设在飞速发展的社会生活中仍是显得滞后,与渎职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一是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强,缺乏明显的规范。二是惩治渎职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远不能够适应渎职犯罪层出不穷的形势。三是有关打击和预防渎职犯罪的法律保障不足。四是民主监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四)公职人员个人素质低劣是该类渎职犯罪的主观原因

现今在职的公职人员中有部分素质较差,尤其是法制观念淡薄。渎职犯罪的人员大多数都是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往往只看到自己手中的权力,而意识不到这同时也是一种不可推御的义务。因此,在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不可能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也不会意识到由于他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会导致多少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

三、重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频频发生的安全事故对社会的政治经济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权力的腐败严重破坏了国家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安全事故背后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的行为侵犯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法制权威的极度削弱,引发、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要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必须清晰地认识渎职犯罪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的联系。

预防是治理的最好手段,是解决渎职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应当把预防工作放在解决渎职犯罪工作的首位。能否有效的利用各种手段做好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国家、政府形象。

(一)建立预防网络

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渎职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仅靠检察机关的力量很难达到预防的目的。为使渎职犯罪预防工作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必须结合实际,建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渎职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委员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平台拓宽案源,健全和完善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渎职犯罪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安全责任意识思想薄弱是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在相关企业、工厂和监督管理部门中,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安全负责人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企业、工厂负责人员和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要确保工作人员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做到学习有制度、有规划、有部署、有落实,扎实有效、不走过场。要积极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三)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法制宣传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本途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密切配合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座谈会、案情分析会、法制讲座等形式,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从而提高企业、工厂干部职工和行政监管人员的法制观念,端正执法监管思想,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四)加强调查研究,查漏补缺,健全规章制度

检察机关应深入了解企业、工厂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等各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以此广泛开展专项调研活动,协助行业部门制定出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在监督方面,可以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等措施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其次,充分发挥企业、工厂和监督管理部门中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职能作用,逐步建立起有效防止权利滥用的监督制约网络机制,以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失职渎职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严厉打击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

严厉打击因失职渎职而发生的职务犯罪,也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检察机关要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失职渎职放任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构成职务犯罪的工作人员,要坚决给予严惩,决不姑息迁就,该逮捕的坚决逮捕,该判刑的坚决判刑,以此震慑其他心存职务违法犯罪动机的人员不敢犯罪。

参考文献:

[1]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李洁.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法学家.1998(4).

[5]张智辉.论滥用职权的罪过形式.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左为民.司法改革理念纵横谈.http://sina.com.cn/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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