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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欠款有效,爱情欠条不赔

2008-12-01武德昌张兆利

祝你幸福·知心 2008年12期
关键词:李玉张国立保证书

武德昌 张兆利

一男子情急之中写下了50万元“忠诚”补偿欠条又反悔,结果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一女子手持欠条状告前男友索赔2万元“爱情欠款”,结果被法院一审驳回其诉求。为什么判决结果迥异?

忠诚欠款,被判有效

烟台的李玉经人介绍与张国立相识,1996年登记结婚。3年后,张国立与另一女子关系暧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前,张国立出具了一份“忠诚保证书”,写明因外遇导致家庭破裂,愿意承担50万元精神补偿费,并放弃所有家庭财产。同时注明是自愿书写,如果两人离婚,保证书生效。保证书签订后张国立又反悔了,李玉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按约定支付精神补偿费。庭审中,李女士提供了书面保证书,但张国立辩称是被李玉逼着写下的。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小张书写的保证书,是对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经庭审取证,法院遂判决张国立赔偿李玉精神补偿费50万元。

爱情欠条,判决无效

2006年12月9日,小丽和小强(化名)同在某厂打工时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便过起了同居生活。然而好景不长,2007年4月1日,小强却突然提出了分手,并且深感“良心不安”的他还特意给小丽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小强从4月1日开始到老死为止,欠小丽真爱一份。为履行承诺,欠小丽钱共计2万元,每月支付500元。”

分手让小丽十分气愤。她认为,小强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不仅严重损害了她的贞操权和名誉权,而且给她造成了终生的痛苦。于是,一纸诉状将小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小强偿付损害补偿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同居关系,均系双方自愿,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小强立下的“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 评

这是两起相似的案件,为什么法院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呢?

对于第一个案例,律师是这样解释的:首先,“忠诚保证书”是有效的。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实”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定义务。丈夫张国立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

其次,“忠诚保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原则的具体化。张国立从促进双方互敬互爱、树立良好的家庭观和责任感出发出具的“忠诚保证书”,不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还遵循了《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体现了维护和谐家庭关系的美好愿望。

第三,违诺要承担法律责任。“忠诚保证书”签订后,小张却因为自身的过错侵害了妻子的人身权利,这时,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无过错方李玉作为原告,因张国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致她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故其提起的赔偿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四,惩戒“违诺者”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法院的这一判决,反映了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批判态度和对健康的婚姻道德精神的提倡,起到的是双重的保障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树立规则的权威性。

第二起案件中,小丽与小强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同居并发生性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同居行为大量存在,但法律在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愿的同时,亦将相应的后果归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同居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同居当事人之间不互负忠诚义务,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甚至从法律上来说仍可与他人恋爱、同居;同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当一方出现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没有法律上的扶助义务;同居当事人之间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当一方出现意外身故时,另一方没有权利继承对方的遗产等。

因此,小丽与小强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会受到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才依法判决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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