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评析
2008-11-13冯岩红崔芹
中国学术研究 2008年10期
关键词:农村
冯岩红 崔 芹
土地产权是以土地为财产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它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抵押权等,所有权是土地产权的基础。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承包期限内,个别承包经营者的调整,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等,是确定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集体土地产权现状
现行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以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为基础的,以解决吃饭问题为主要目标。农地通过承包给农户使用的方式,调动农民精耕细作和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然而,随着农村农民基本温饱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也显现出历史的局限性。就是没有把农村的土地资源纳入整体改革的范围,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化农业和农村非农化对土地产权制度所提出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地使用权在农民集体内按人口和劳动力平均分配承包(双田制),造成地块零散,经营规模狭小,缺乏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和集中机制。而这种土地使用平均分配方式又使农户产生永佃制思想,实际变相把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割掉,这样不利于农业产生经营方式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向企业化商品化大农业转变。在这种土地产权制度下,耕地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集体耕地承包到户以后,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但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内容、范围没有明确划分,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没作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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