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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不知道的犯罪

2008-10-24王玉仆张兆利

祝你幸福·知心 2008年11期

王玉仆 张兆利

义务运赃,“运”进法网

2008年2月15日晚,村里的小郑伙同几个朋友跑到林场盗割灌溉用电缆1700多米,价值8000元。当晚,小郑回到村里叫醒邻居大李,让他帮忙运点东西。大李驾驶自家的四轮农用车赶到地方,顿时明白这些电缆是小郑偷来的。但他心想,这些东西虽是赃物,但我不装、不卸、不要运费,只是帮助运输,不会犯法。

案发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李明知电缆系盗窃所得,仍帮助运输,其行为构成转移赃物罪,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点评哎呀,帮忙帮出“转移赃物罪”了。大李明知电缆是盗割的,却错误地认为只是义务帮忙,不能正确分辩罪与非罪,冤枉吧。以后得多看看书,多学习了。

买赃自用,“买”来刑罚

4月,老程找到同村的老娄,说自己刚从外地“搞”来一辆农用运输车,便宜卖给他。老娄想:“家里运蔬菜,正缺一辆运输车,但车这么便宜,怕不是正路来的,可又不是咱偷来的,怕什么?”讨价还价后,老娄花2000元买下了车。

不久,老程在外地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老娄呢,也因涉嫌收购赃物罪被检察机关批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明知该农用车系赃物仍积极购买,判处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点评老娄太后悔了,没想到自己花钱买东西用也会构成犯罪,贪小便宜吃大亏呀。应当注意的是,构成本罪不要求老娄具有盈利的目的或者动机,即使他无偿为他人销售赃物,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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