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同档案应“村档乡镇管”
2008-09-03罗建军
北京档案 2008年8期
罗建军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保护农业、农村和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于全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关系到基层农村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档案“农村经济合同”,不仅是加强农业、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民主管理、监督、民主决策中的真实记录,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政权及农民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构建和谐农村、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稳压、调节的依据。因为,没有农村的和谐,就没有全社会的和谐,没有农民的稳定,就没有全社会的稳定。
目前,农村经济合同文本档案是重要的文书,是经济往来中的证据,主要包括荒山、荒地租赁承包、合作经营、村主要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房屋、厂房、山场、果园、菜园、水塘、大型农机具等)的经济合同及集体所有权房屋出租、土地流转合同等。例如,在北京市延庆县境内,根据调查,全县15个乡镇、376个行政村中,有近200个村有经济合同档案。其中承包荒山、果园、菜园的占69.9%,土地经营开发占20.47%,租赁房屋、门店、厂房占9.63%;集体或公司承包租赁经营占11.5%,个人承包租赁占88.5%;从合同执行期的情况看,26—30年的占45.67%,40—50年的占34.43%。这些农村经济合同档案在乡村中的利用价值很高,一旦散失或被涂改、丢失或损毁,不但会妨碍村级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直接损害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与合同内容的监管,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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