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
2008-06-21郭巍青
南风窗 2008年11期
关键词:制度
郭巍青

行政问责制度不能仅仅只是行政部门内部上级管制下级的手段,它必须回应公众的期待和要求,必须有利于提高政府在公众的公信力,建立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
另一种“超速”
今年4月28日凌晨4时多,由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列车行驶至山东淄博境内的一处弯道时,因为严重超速而脱轨,与对面方向正常运行的烟台至徐州5034次列车相撞。火车相撞导致70名旅客死亡,416人受伤,酿成近10年来最严重的铁路事故。事后的调查表明,济南铁路局对施工文件和调度命令管理混乱,相关环节上也有一系列疏忽。结果,在本应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路段,T195次列车的实际时速居然达到了每小时131公里。这次事故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既是人祸,便有责任归咎问题。“4·28火车相撞事故”源于列车超速,它的后果震惊世人。与此同时,“4·28事故”在另外一个意义上,因为另外一种“超速”而引起广泛关注。火车相撞发生于凌晨4点多,仅仅4小时之后,也就是早上8点多,铁道部就宣布免去济南铁路局局长的职务。在官员的行政问责方面,这个速度是创了记录的。
但是这种创记录的速度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却有点复杂。一方面,人们相信存在一个行政问责制度,相信它的确在运行并在起作用。另一方面,人们仿佛更不相信这个制度了。从后一个方面来说,质疑集中在两点。第一,超高速的官员撤职,是有规则的吗?在一次座谈会上有专家尖锐地说,迅速撤掉某些官员,固然对安抚公众情绪有作用,但是很难说是不是有“推脱责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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