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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完善建议

2008-06-21民间限塑政策研究小组

自然之友通讯 2008年3期
关键词:建议

将限塑政策的管理对象扩展到所有其他材质的一次性购物袋

我们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应该将一次性非塑料材质的购物袋,比如纸袋纳入到收费政策的范围内。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他材质的购物袋(包括可降解的)比塑料购物袋绝对环保。而且,在《通知》颁布后,社会上已经出现了盲目依赖“替代品”的苗头,比如主张大规模投资和生产可降解购物袋,以及大规模发放纸袋和布袋的现象。因此,如果仅仅针对塑料购物袋采取行动,势必增加其替代品滥用的可能性,其结果很可能还是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与《通知》和《办法》的宗旨不符 。

基于如上理由,我们还建议删除《办法》第十一条,或将之修改为:“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减少提供各种材质的一次性购物袋。” 我们认为,要求零售商自行辨认哪些购物袋环保是不切实际的。有关部门应对不同材质的购物袋进行生命周期分析,进而把它们在功能、经济和环保等各方面的比较结果向社会公布,再由商家和消费者进行选择。另外,不论是哪种材质的购物袋,只要过度使用,都会破坏环境,因此,使用“鼓励提供替代品”的表述不恰当,可能助长民众滥用替代品的情况发生。

明确政策的适用范围

对于一些不是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的商品零售商,比如流动的摊贩、店面非常小的杂货店在不在政策的适用范围内,《办法》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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