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8-06-20

新华月报·下 2008年2期
关键词: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條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12月30日《经济日报》)

国家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签署第81号主席令,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刊编者

猜你喜欢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南京市2017年至2019年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分析与研判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节能减排问题及技术探讨
关于提升火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论述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2019广西水彩画年度展
“丹青献礼”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和青海解放70周年美术展
永昌县人大常委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
食品安全:最严食品安全法出台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通过
关注《食品安全法》
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