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实行审查批准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运作
2008-05-19张贵才张峰尹慧
中国学术研究 2008年4期
张贵才 张 峰 尹 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则完全可以独立决定并直接执行,无需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对人民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是否需要提请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批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变更逮捕措施,变更的内容和依据是否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缺乏应有的知情渠道,更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成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实施监督的一个盲区,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对经人民检察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由此导致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脱逃,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因此,加强对公安机关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的监督,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规范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结合我国检察制度、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在加强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监督工作中的探索实践,谈些粗浅的认识,与同仁商榷。
笔者认为,立法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应当报请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否则,公安机关不得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使人民检察院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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