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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遭枪击案不能“私了”

2008-05-14

杂文选刊 2008年3期
关键词:火化副教授枪击案

王 清

遭巡警枪击身亡的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尹方明的遗体日前火化。据珠江医院蒋小忠教授介绍,经过一个多月的谈判协商,“听说是赔偿二百多万”。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靖称“我感觉这个事情处理得很好,不是所有事都需要向外界公布”。(2008年1月10日《新京报》)

在遭警察枪击身亡近五十天后,广州副教授尹方明的遗体在2007年的最后一天火化。种种迹象表明,在尸体鉴定与事件调查结果还未对外公布的情况下,遗体匆忙火化,意味着当事双方可能已达成某种协议。这份不敢公开、回避质疑、拒绝监督的“协议”,不得不令人怀疑带有强烈的“私了”色彩。这件骇人听闻、惨不忍睹的人命关天案件,竟然以这种面目终结,并且被广州警方认为“事情处理得很好”、“不是所有事都需要向外界公布”,除了公然漠视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之外,还是霸权意识的赤裸裸暴露,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嘲弄。

枪击案发生的第二天,广州警方通报的案情经过是,“车撞伤警察膝盖,拖行警察数米,警察鸣枪”。按照相关法规,如果在此情况下,警察开枪是“说得过去的”。这一说法,立即遭到了来自现场目击者、坊间舆论和新闻媒体的广泛质疑。随后,广东高层领导郑重表态:“一周后做出结论。”结果,直到现在,翘首以盼的民众无从知晓结论在哪里。到底是警察按照有关规定正当开枪,还是警察草菅人命,谁是谁非,谁对谁错,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结论。这件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决不能按一般治安案件对待,让当事双方协商处理。况且,警方还是当事人,根本不具备协商的主体资格。

从新闻报道里透露出的一鳞半爪信息来看,警方已经放出风来,开枪的警察“不是正规警校毕业的”,怀疑他“可能有心理障碍,当时情绪失控”。这和过去屡见不鲜的警察违纪违规事件情节如出一辙,犯规的警察不是协警就是临时工,再不就患有心理障碍。真假姑且不论,公安队伍里存在那么多“患有心理障碍”的警察,并且让他们持枪巡逻,主管机关难辞其咎。这估计也是警方“赔偿二百多万”的原因之一。警方如此慷慨,如此大方,如此利索,恰恰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他们有难以启齿的苦衷。人们有理由诘问:在没有分清问题是非之前,无从启动《国家赔偿法》,那么二百多万元巨额开支从何而来?公安机关任何一个铜板都来自于纳税人的血汗,决不能够为某些执法者的过错私下“埋单”。

倘若人命关天案件可以私下了结,倘若警察随便动用枪支置公民死地而可以赔偿了事,倘若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的警察可以拒绝舆论、民意和媒体的监督,真怀疑时光是不是倒流回茹毛饮血、弱肉强食的蛮荒时代。只要依法治国还是基本方略,只要宪法和法律还在保障任何一个公民的生存权不容侵犯,这种以私了形式处理一桩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方式就不可接受。

题、插图 / 杨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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