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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全力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2008-02-10

安全与健康 2008年10期
关键词:煤矿安全经济区福建省

沈 玫

最近,国家煤监局出台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体的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家所赋予的职责,这些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积极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能作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福建改革开放、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祖国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国家局积极支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福建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探索和实践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合作交流的先行区”中作出积极贡献。

二、支持促进福建省煤炭工业健康安全发展。指导福建省煤炭行业开展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等工作;积极支持、鼓励福建省有关部门选送相关人员参加国家局组织的重点产煤县(市)煤炭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班和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并在名额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积极支持福建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地小煤矿准入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正常的进入、退出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规划。严格项目管理、规范资源融合工作;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托管、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促进煤炭资源配置向优势企业集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三、加大煤矿安全技术工作支持力度。针对福建省煤矿特点,根据阶段工作要求,有重点地组织国家煤矿安全专家到福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会诊,指导各产煤市和有关煤矿企业研究制定煤矿水害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帮助协调煤矿安全相关科研机构,加强与福建省有关部门、煤矿企业的联系,积极推广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指导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及省级、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建设,必要时协助联系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项目评估、积极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四、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国家局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通过组织业务培训、执法交流及推广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先进经验和做法等途径,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按照近期已印发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规范和指导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煤矿安全阶段工作特点和任务要求,适时组织驻其他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福建省有关产煤市开展专项监察;统筹安排福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对相关产煤省(区、市)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的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积极推动和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方法和手段,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五、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宣传与指导。不定期组织在福建省相关产煤市举办专题报告会、讲座等,宣传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大力普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倡导并逐步提高煤矿企业安全诚信意识,推动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积极帮助、指导福建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和标准,推动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积极协调、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记者到福建省开展专题采访,宣传福建省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情况、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及做法,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努力为煤炭工业健康安全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六、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报告制度。意见要求福建煤监局要及时向国家局报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相关情况,并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报告煤矿安全工作重要情况,积极为国家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提供相关信息。国家局有关司(室)将及时总结福建省煤矿安全工作情况、研究提出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

(编辑游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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