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讯门”国内受贿者何以逍遥法外
2008-01-28王文琦
IT时代周刊 2008年2期
关键词:惩罚
轰动一时的“朗讯门”事件日前有了定论。据报道,阿尔卡特-朗讯已与美国司法部和证监会达成调解协议,并愿就此事支付250万美元罚款。阿朗以这种形式规避刑事起诉,情愿承担经济惩罚,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认罪。
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证监会已查清朗讯的违法行为,而我们的“有关官员”却依旧还停留在“有关”的程度,身份模糊不清,情况模棱两可。至少没有任何有关报道显示有关官员受到了有关部门的追究。从常理上讲,作为对美国证监会处罚朗讯的一个回应,至少我们不该无动于衷。
常言道,一个巴掌拍不响,有行贿者就有受贿者,法律不但惩罚行贿人,也同样惩罚受贿人,至于那些“索贿者”更不应放过。虽然中国没有《反海外腐败法》,但是对于发生于国内的商业贿赂行为,仍然是有法可依的。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因接受商业贿赂而产生的腐败已是当今官员落马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法可依”只是第一步,如果没有“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构成一个完善、有效、疏而不漏的法治系统,那么,未来被漏掉的,将有更多“朗讯”,更多乃至数以千计的“有关官员”。
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是跨国公司的“变异”。我们搞改革开放,本意是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就经济领域而言,欢迎大公司来中国投资办厂,是希望学习跨国公司的先进经营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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