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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适用

2008-01-16

中国学术研究 2008年12期

邢 辉

摘 要:目前,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是我国历来倡导"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新继承和新发展。宽严相济是基本的刑事政策,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全过程的系统刑事政策。监狱行刑社会化,就是该政策在对罪犯执行自由刑时的一个体现,事实也证明这样做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具有刑事政策方法上的重大意义。但目前我国的行刑社会化与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还有很大差距,需要在认清国情的基础上继续将之加以完善,逐步与国际接轨,促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

关键词:宽严相济;行刑社会化。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同敌对势力和罪犯的长期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刑事对策中的一种,主要体现的是对犯罪的惩治政策。宽严相济之"宽"的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严厉主要是指判处较重刑罚,当然是指该重则重,而不是指不该重而重,当然也不是刑罚过重。"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1]。宽严相济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是有其思想来源的,即我国悠久的统治历史。"宽严相济"一词,最初来源于春秋时期。到了近代,从抗日战争时期到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九条方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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