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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效合同起诉盟主 加盟商胜算多

2007-05-14赵法忠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07年1期
关键词:广告宣传盟主加盟商

赵法忠

“在北京考察时,公司总部说在大同市我是第一个加盟商。但我签完合同回到大同,发现不但还有一家加盟店在经营。而且听说原先还有一家,现在倒闭了。”孔庆仁加盟的是一家服装公司。“我下定决心来北京找他们。如果不退钱。和解不了,就到法院告他们!”孔的态度很坚决。不过。胜诉的几率有多大呢?他很迷茫。

专门从事特许经营纠纷处理的博融律师事务所林晓律师认为,一旦出现类似纠纷。投资者可以根据情况,依靠盟主信息披露不实,甚至虚假广告宣传夸大,以及虚假合同显失公平、商圈保护不利、产品款式不足、质量不好等问题。以合同无效、可撤销、违约其一为诉讼请求起诉盟主。但“一切诉讼都要以加盟合同为基准,而且证据最重要。”

无效合同一:信息披露不实或提供虚假资质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加盟连锁企业应该对投资者做全面的信息披露,这其中不但包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商标、商号、注册资金等基本情况,国外连锁企业还必须披露是否获得商务部在华开展业务的批准。“加盟者在状告这些国外连锁机构时,首先可以查看其是否符合这一条规定。”据了解,有很多在华国际连锁机构并没有获得商务部批准。“一旦所起诉的盟主没有得到此项批准,合同无效。诉讼的结果是要全部返还加盟商的投资。”另外,连锁机构的产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所签订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如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其作为行政管制的一种产品,不得从事连锁。换句话说。现在市场上存在的医疗器械连锁机构都属于不合法。加盟商可以直接以合同无效作为诉讼请求。而盟主是否具有经营资格,也是可以作为合同无效起诉盟主的重要条件。但是。只有将《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结合使用。才能有比较大的胜诉把握。

无效合同二:广告宣传夸大或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

在众多加盟商状告盟主案件中,很多是以盟主所订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广告宣传夸大、失实作为诉讼理由。但被告往往会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做一些局部的修改,最后以此宣称其合同不是格式合同。导致很多加盟商不知所措。林律师介绍,格式合同实际上就是格式条款,它们包括:合同的原则、宗旨、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许经营后双方的关系等。“如果各个加盟商的合同中。这些内容都是一致的,即便其他局部内容有不同,此份合同也是格式合同,一样可以起诉盟主显失公平。合同可撤销。”至于盟主广告宣传夸大的问题,加盟商可以通过盟主的网站、盟主发布招商广告的其他网站、报纸、杂志等媒体进行取证,也可以拿盖有盟主公章的招商文件作为证据,直接以合同可撤销为诉讼请求起诉盟主。

无效合同三:区域保护不利或质量低差

孔庆仁一直强调产品质量不好,价格又高,更为关键的是产品的款式不多,“产品设计根本没有达到其所宣传的那样。”对此,林晓律师分析认为,产品出问题的情况,经常发生在以产品更新为赢利要素的行业。主要包括:服饰类、鞋类、箱包类、礼品以及饰品类加盟。

另外,总部承诺的商圈保护、区域特许、地域专用权(俗称地域保护),没有兑现的,加盟商可以起诉盟主违约。“但前提是,相关内容必须写进合同里,口头上的承诺无效。”林晓律师指出。口头承诺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但如果当时有对方口头承诺时的现场录音,也可以成为证据。不过,不论什么情况起诉盟主,林律师都建议:尽量以合同无效起诉而不是违约。

提示:“证据最重要!”这句话在专业人士眼里也许是废话。但对于普通加盟商来说,它的意义重大,很多加盟商平时并不注意对相关材料的保留和获取,尤其是加盟考察过程中的材料。孔庆仁手中有很多材料。但能够直接证明他所说的内容的却少之又少。如“是大同市第一家加盟商”之说,他缺乏相关证据,只是“当时招商人员就是这么说的,现在问他也承认。”而“产品质次价高”之说,他拿出的也只有所加盟项目的产品价格,并没有可以作为比较的同类商品。可以说对于加盟商。搜集哪些证据?如何搜集?怎么运用证据?都很难把握尺度,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事前请专业律师帮忙。

由于现在整个加盟连锁行业不规范,加盟者在一开始接触项目时,就应该注意及时保留相关材料。以防万一。主要包括:最先看到的招商广告,从总部获得的宣传材料,和总部接待人员洽谈加盟事宜时的录音,合同文件,进货发票、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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