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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婚规”

2007-05-14熊培云

杂文选刊 2007年15期

熊培云

四川省平昌县公民王中林最近向媒体讲述自己与法院不得不说的故事。2004年。平昌县法院在审理他与妻子杨力好的离婚案时,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众所周知。中国《婚姻法》总共也不过五十一条,怎么会有判决所称的“第六十二条”呢?按判决书上的逻辑,平昌县的《婚姻法》岂不是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至少多出十一条?

然而,据《华西都市报》记者调查,该《判决书》((2004)平法民初第334号)第三页上的确白纸黑字地写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等字样。

另一个不得不说的细节是,当时庭审时并没有陪审员,而判决书中却多出两名陪审员的名字。在事后的相关调查求证中,判决书上的“陪审员”坦承自己当年并没有参加所谓“陪审”,而且他们也没有哈利·波特那样的斗篷,怎么可能隐身于法庭?

如此一来,在平昌县的这次审判中,不仅相关法律子虚乌有,就连陪审员的强大阵容也是凭空捏造的。事情到了这一步,就不只是“荒唐”两个字可以描绘,这个笑料赐给我们的,更多只有“启示”了。

两百多年前,汉密尔顿在谈到审判独立时说:“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法实现。”(见《联邦党人文集》)

这便是著名的论断“谁抓住了法官的饭碗,谁就抓住了法官的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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