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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平顺自杀”看贪官赃产追究制的必要

2007-05-14

杂文选刊 2007年17期
关键词:廉政公署平顺赃款

杨 涛

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中共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时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宋平顺道德败坏,包养情妇;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共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窃以为,对于宋平顺的调查与处理,不是句号而只是一个逗号。我不仅关心宋平顺是否道德败坏。更关心他有无涉嫌犯罪;我不仅关心他是否开除党籍,更关心他的那些违法犯罪所得有无全部追缴。

宋平顺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牟取巨额不正当利益,那么,这位情妇到底得到多少非法所得,而宋平顺本人又从中得到多少非法利益,此外,宋平顺是否还有其他贪污受贿的行为呢?坊间传闻,宋平顺违法乱纪甚至涉嫌犯罪的问题远远比目前通报的问题大。那么,对宋平顺情妇以及他本人的赃产就必须紧追不舍,全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

贪官走投无路才会自杀,但是自杀对于贪官来说,仍然是一个次优的选择。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死了,当然会停止对其的刑事追究,但实践中还有另一项惯例是:不但刑事追究没有了,对于赃款、赃物的追缴也停止了。如此,贪官自杀自己倒是身败名裂,但是“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他留下的巨额赃款足够家人逍遥。近年来,贪官自杀的事件屡屡曝出,比如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湖南省副省长郑茂清、吉林市副市长王伟、黑龙江省检察长徐发,等等,我不知道他们是否受到了赃款死后不追究的“激励”,而前赴后继向阎王爷报道。

对于贪官死后的财产不予追究,对于公众来说,却意味着正义的边界在退却。因为,正义的实现不仅仅是要完成对贪官的刑事追究,而且必须完成对于赃款、赃物的追缴,如此才能让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害,才能恢复被害人受损的财产和受伤的心灵。贪官因财而违法犯罪,那么就必须让其得不到半点违法财产而告终。如果仅仅是让贫官受刑事处罚或者死亡后一了百了,我们充其量只是实现了一半的正义。

建议司法机关向香港的廉政公署学习取经。曾任皇家香港警察队总华探长韩森,其家产在1971年超过四百一十五万元,超出官职收入二十多倍,但当廉政公署介入调查时,他却移民加拿大,后潜逃至台湾。从1976年到1999年,廉政公署通过国际引渡等方式锲而不舍地对韩森进行追诉,1999年8月,韩森在台湾去世。由于无法刑事起诉一个死人,廉署改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韩森的遗产受益人展开追讨,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奋战,香港廉署最终追讨到韩森的过亿资产。而且,难能可贵的是:香港廉署没有满足于赃款的“如数”追缴,由于资产升值等原因,韩森家属于三十五年后交出的资产,是其当初贪污数额的三十五倍。因此,舆论普遍认为:“韩森一案,香港廉政公署调查了众多相关人员,辗转了世界不少城市,准备了上万页的文件,经过了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成本和付出很大,但它彰显了法律精神,表明了廉政公署不惜代价反贪污的决心,这也是香港成为廉政之都的精神所在。”

我们要想成为一个“廉政之国”,恐怕也得建立一个对贪官赃产紧追不舍的机制,不管贪官出逃国外或者自绝于世人,对于违法犯罪所得赃产必须予以足额追缴。刑事诉讼不行,改用民事诉讼;出庭审判不行,可以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眼下,最好就从紧追贫官宋平顺的赃产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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