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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当负担吗

2007-05-14潘家永

故事林 2007年8期
关键词:医疗费生活费婚姻法

潘家永 郭 辉

项言清同志: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应当指出,这里讲的是“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你们离婚时法院确定的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笔费用在一段时间内已基本满足了孩子的日常生活及学习的需要。当然,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提高和孩子年龄的增长,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会相应增加,原来法院确定的抚育费可能已经不能满足孩子的需要,因此《婚姻法》规定孩子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抚育费,但提出的要求应合理、适当。

由于法律规定父母只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所以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会掌握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必要原则。即该笔开销必须是子女成长中必要的、不能缺乏的。如子女的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学校的学费、书杂费等。二是履行能力原则。即是否增加抚育费,既要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如果不出这笔“择校费”,你的孩子也可以在其他学校读书,并不会由此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行使,所以这笔由于择校增加的费用不是孩子必要的教育费,而且前妻在事前未就此征求你的意见,事后你也没有明确表示认可这笔费用,加之你也没有这个承担能力。因此,即使闹到法院,法院也难以支持对方的主张。

(图:郭辉 文: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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