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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自由与何种自由

2007-03-28苏振华

董事会 2007年3期
关键词:资方约束工会

苏振华

自由是谁的?自由的内容是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由的真正面目

张五常最近发表了两个论断:其一,中国的市场比美国的还要自由;其二,中国目前的制度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后的制度。当然,后一个论断我们先不讨论,而前一个论断,涉及到对自由的理解,倒是有几句话要说。张五常以制度经济学家而著称,在国内有非常大的影响,对于这一看法有必要理论一番。

根据我的理解,张五常认为中国市场制度更自由,是基于两个原因。按照张五常一贯的看法,他认为社会福利制度是一种养懒汉、挫伤企业家的积极性、损害经济效率的制度,这阻碍了经济自由。相比于美国而言,中国目前的工会制度和福利制度根本就不算回事,中国的工会根本不能代表工人与资方进行有效的谈判,更谈不上阻止资方随意开除工人、要求资方提高工资等这些工会最基本的职能。据此,张认为中国市场当然就更为自由。进而,因为中国经济连年的高速增长,据说中国GDP的增长率是全球第一,其中没有工会等制度安排的“自由制度”为此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于是他得出了一个价值判断,能够获得全球第一增长速度的制度当然是前无古人的好制度。

不能回避的是,评价一个社会制度的好坏,首先需要确立评价的价值准则。我们也可以列举出一系列的价值原则,比如自由、正义、经济增长,都是人类追求的价值,尤其是自由和正义,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王者价值。

如何理解自由,一直是挑战人类智力的根本问题之一,迄今为止众说纷纭。但无论如何,如果说自由或正义是值得追求的价值,则考量某种社会制度是不是一种“好”的、“自由”的制度,应该由受到这种制度约束的社会主体给出评价。自由必然是依附于具体的人而存在,脱离了人本身的自由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可以设问,所谓的“自由”是谁享有的自由?是一种观念上的虚无缥缈的自由,还是能为社会主体感知到的并能在制度层面得到保障和落实的自由?比如说,在某种社会制度下,有一类人可以随意地剥夺另一类人的财产乃至于生命,对于剥夺者来说,他们会认为这种制度是自由的;而对于被剥夺者来说,在这种制度下他们并没有自由可言。因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某种制度之自由是被谁所享有、是“谁”的自由?显然,如果某种制度能为所有的人提供等度的自由(所谓等度的自由指的是在同一个具有“合法性”的规则之下人人享有同样的自由),则这种制度当然被认为是自由的;如果某种制度给予了特定的人群以自由,而除此之外的人群并不能享有同样的自由,则评价这种制度的自由与否就是毫无意义的。

所以评价中国的市场制度是不是一种更自由的制度,我们就要仔细分析一下:这种制度之下到底是谁获得了自由。可以看一些基本的事实,以劳资双方对契约的执行为例,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包含的一个双方共同认同的原则是,劳动者必须为资方提供一定时间的劳务,比如每天听从资方的指挥工作八小时等,而资方必须按期支付劳方一定标准的工资。这个合同是完备的,给予了双方对等的约束:如果劳方为资方提供了劳务,则资方就必须支付工资,否则资方将承担处罚;如果资方支付了工资,而劳方却拒绝履行提供劳务的承诺,则劳方将承担处罚。当这一合约得到完整执行时,我们可以认为这个规则之下双方都是自由的。然而,中国的事实是,资方拖欠劳方工资的事情堂而皇之地天天发生,目前全国拖欠工资总额达1000多亿,而资方并没有为此承担理应受到的惩罚。以此而论,在当下的劳资制度中,资方的自由显而易见,而劳方的自由似乎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保障。张五常的命题如果加上一个限定,即“对于企业主来说中国的市场比美国的还要自由”,我认为就完全成立了。

进而,自由的内涵随着历史过程而演变,最终体现于人人接受的规则之中。人们获得实质性自由的第一步,是对各方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在人人可以横刀相向的社会里,事实上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得不到保障,任何人都无任何自由可言,那怎么办呢?于是人们可以约定一个规则:即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生命,这个规则事实上是对每个人的行为都给出了一个约束,在真实社会中这些规则被称之为法律、法规,自由在这些规则之下才有实质意义。之后的人们遵循这一规则就可以自由开展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自由”其实是在定义一些初始规则之后才有意义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并不是意味着任何个体可以为所欲为,自由真正得到落实必须先确立一系列约束某些行为的规则,先有规则而后才会有自由,规则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

只要这些规则能够平等地约束或保障所有的人,并且规则得到了一致认可,就必须无条件被执行,脱离这些规则,自由是没有定义的。如工会制度、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自由契约制度、对契约的无条件执行、政府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等等,其实就是一些被确认了的初始规则,这些规则本身就是来保障自由的落实的,没有这些规则,中国市场就无所谓自由可言,只有在这些规则之下,才能讨论中国市场制度的自由与否。那么,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工会制度、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自由契约制度等,固然在纸面上是存在的,可事实上根本得不到真正落实,如果张五常正是依据这些规则被沦为一纸空文而认定中国拥有了自由市场制度,那就叫人无话可说了。当然,保障自由的规则的内容是什么,是另一个问题。

回到文章开头张五常的命题,如果认同张五常所指称的“中国的市场比美国的还要自由”这一命题,则必须强调指出,在两种情形下这个判断是成立的:第一,对于谁来说,中国的市场比美国更自由?比如对于比美国承担了更小责任的中国政府来说,对于连工人工资都可以不付的中国企业主来说,这确实是一个更自由的市场;第二,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自由呢?显然,这是一种可以无视任何规则、任意践踏规则的“自由”。

作者任教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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