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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海:坚决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7-03-02

中国经贸 2007年2期
关键词:远游货主马士基

少 锋

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海”)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及其厦门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2006年12月29日厦门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三人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外代”)也参加了庭审。法庭经过长达一天的审理,宣布暂时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被国内媒体广泛关注的瀛海诉马士基案曾被媒体称为“中国口岸维权第一案”,该案于2005年11月在厦门海事法院立案,因马士基提出管辖异议,而一度拖延审理。

本次开庭,原告瀛海由法人代表蔡远游和代理律师福建天胜联盟。

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海律师、合伙人李朝东律师参加了庭审。马士基则委托两名代理人出庭。一些行业协会代表参加了旁听。

本刊无法采访到马士基,但据《海峡导报》12月30日报道,马士基公关经理姜晓峰对该报记者说,“原告(瀛海)所提的事实没有任何依据”,同时,马士基将尊重法院的裁决。

庭审激烈辩论

在庭审中瀛海主张,瀛海具有完整的货运代理和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且同马士基的船务代理厦门外代签有合作协议,而作为从事班轮运输的公共承运人,马士基在接受了货主的订舱委托之后,不能干涉货主自主选择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的权利,不能妨碍瀛海和厦门外代的合作协议、不能妨碍瀛海同货主之间的业务合作;而在货运订舱方面,作为具有行业优势地位的国际班轮公司,马士基在公布班轮船期、发出要约之后,显然不能拒绝接受瀛海代理货主的订舱行为,否则就是一种“拒载”。瀛海认为马士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马士基在答辩中称,马士基具有经营自主权,无法定义务向瀛海提供服务,马士基可以自主选择和任何企业的合作。马士基还认为,瀛海公司的负责人蔡远游自2004年以来多次发表批评马士基海运收费的言论,对马士基的商誉造成了伤害,因此马士基中断同瀛海的合作还存在此“客观原因”。庭审中,马士基和第三人对马士基“封杀”瀛海业务的事实全部予认可。

第三人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认为,其是马士基的船舶代理人,是根据马士基的指示终止同瀛海在有关马士基业务方面的合作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理辩论激烈而充满火药味。在充分的准备下,瀛海代理律师李小海、李朝东在法庭上一一驳斥了马士基和第三人的提交的证据和理由。庭审实际上成了揭露马士基利用“霸权”地位欺压中国本土代理企业的一个平台,成了弘扬正义的一次战斗。

瀛海VS马士基案始末

本案源于2D04年起厦门“三协会”联合抵制马士基收取的不合理“铅封费”这一轰动全国的事件,而这一事件的主角之一就是瀛海公司的负责人蔡远游。整个事件过程中,蔡远游都是以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副秘书长的身份、受协会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的,与其所在单位瀛海公司并直接无关联。2005年4月,鉴于“三协会”的长期努力,和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马士基宣布取消“铅封费”,并征收“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而在此宣布之前的2005年3月3日,马士基通知厦门外代要求厦门外代终止其同瀛海公司的合作协议,马士基开始全面“封杀”瀛海公司在集装箱承运和货运代理方面同马士基有关的业务。马士基的这一行为遭到了全国各行业协会的强烈谴责,普遍认为这是马士基针对蔡远游参与抵制马士基收取“铅封费”一种“报复”行为。

行业协会声援瀛海正义行动

2006年12月27日,在得知开庭消息前夕,一些行业组织向瀛海公司发来了《声援函》,对瀛海公司表示了坚决的支持和声援。厦门和福州口岸的一些货主、货代和拖车企业在得知开庭消息后也以各种方式对瀛海公司表达了声援和支持。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的《声援函》说,瀛海诉马士基案是继深圳铁力诉马士基在深圳口岸收取不合理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后,马士基又一次推上被告席。这标志着中国货主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加,不畏霸权,勇敢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协会相信“两案”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货主)企业维权的进程。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的《声援函》认为,作为公共承运人的马士基单方面终止其同瀛海公司在包括接受货主委托进行集装箱承运和货运代理在内的业务,这一违法行为应该遭到舆论的强烈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中国行业协会和企业不能接受这种“霸王”式的报复行为。

瀛海公司发表声明

2006年12月29日下午,瀛海公司發表书面声明。声明说,对马士基在庭审中发表的蓄意诋毁瀛海公司商誉和形象的、不符合事实的言论,公司保留再次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瀛海公司表示,坚决支持其负责人以行业协会负责人身份参与并开展行业维权行动,但是在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将毫无疑问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瀛海公司希望法院能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蔡远游则表示,他对自己从2004年起参与的行业维权工作和行业协会服务工作没有后悔,他感谢全行业和社会舆论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同情。他说,这几年来,他利用业余时间致力于许多行业协会的兼职工作,为行业的合法权益、为物流和运输等会员企业的困难解决服务,他感觉很光荣、也很有意义,他将继续自己的工作。同时,他也表示他所参与的行业维权工作不针对任何一家公司,只是针对某种不合理的海运收费现象,实际上全国各口岸都有反对和抵制不合理海运收费的行动,厦门方面的声音只是全国的一部分。

庭审花絮:

马士基代理人没有律师执业资格?

12月29日,庭审开始前,法庭就原、被告的身份进行核实。原告发现在被告代理人席上有两名代理人。其中一名是原告熟悉的杨姓代理律师,还有一位并不熟悉。原告希望查看这名代理人的律师证,然而他自称是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而非律师。经查实,该代理人员彭某某系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的普通工作人员,并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甚至也没有律师实习证,但是他却持有马士基中国及其厦门分公司的书面授权代理书。

原告对此立即向法庭提出异议: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聘任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有偿的代理服务。而根据福建省和厦门市司法局的规定,即使作为公民代理,也需要在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备案。法庭因此临时休庭五分钟。

参加庭审的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十分迷惑不解:作为国际知名的航运公司,马士基竟敢公然违反中国的司法诉讼程序、无视中国法律规定?果真聘请没有律师执业资格、又以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身份从事工作的人员代理案件,则是对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庭的公然藐视。而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则更是“知法犯法”,律师事务所委派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甚至没有律师实习资格的普通工作人员代理马士基和瀛海的案件,不仅是对中国法律的藐视,也是对当事各方极其不尊重和

不负责的行为。

在庭上,马士基代理人之一的杨姓律师表示,在“深圳鐵力诉马士基”案审理中,也是由他们两人代理的,这样的代理“没有问题”。

案情回放:

2004年8月,厦门“三协会”发起抵制船公司“铅封费”行动,并首先将苗头对准收费最高的马士基。迫于各方巨大压力,马士基于2005年4月宣布取消“铅封费”。

2005年3月3日,马士基通知其代理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开始全面“封杀”和“报复”作为行业维权代表之一的蔡远游所在单位瀛海物流公司。

2005年10月21日,瀛海正式起诉马士基;11月3日,瀛海申请法院将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

2005年11月10日,厦门海事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2005年11月25日,马士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12月13日马士基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2006年12月29日,厦门海事法院开庭审理瀛海诉马士基案。

链接:深圳铁力VS马士基案

2006年11月23日,深圳铁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马士基本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非法收取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30元一案已在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创国内第一家拖车企业向船公司索讨不合理收费的先例(本刊2006年12月号曾有报道《一声怒吼告“霸主”》)。

瀛海公司简介:

作为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物流、货运及提供港口物流配套服务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金500万元。该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货运代理、集装箱运输、进出口代理、集装箱运输车辆和港口工程轮胎的贸易及经销、保险代理、集装箱半挂车出租等业务。

2006年,该公司是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市外经贸企业协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评选的首届23家A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中国外经贸易企业协会声援函

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得悉瀛海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海运纠纷一案即将在厦门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自深圳海事法院公开审理深圳铁力集装箱运输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在深圳口岸收取不合理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后,贵公司再次将马士基推上被告席。这标志着中国货主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加,不畏霸权,勇敢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货主)企业维权的进程。对此,我协会予以坚决的支持和声援。

大家知道,本案源于2004年起厦门“三协会”联合抵制马士基收取的不合理“铅封费”这一受到充分肯定的轰动全国的事件。整个事件过程中,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积极参与了与马士基的谈判和协商,引起了各口岸和行业组织的关注,在社会上也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积极维护了我国货主、货代和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合法权利。对此,马士基不是选择理智的方式同中国的行业组织和企业进行友好协商,反而单方面终止其同瀛海公司在包括接受货主委托进行集装箱承运和货运代理在内的业务,作为公共承运人的马士基,这一违法行为应该遭到舆论的强烈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中国的行业协会和企业不能接受这种“霸王”式的报复行为。

众所周知,班轮运输条款下,cy-cy的海运费中已包含了

船公司全程所有费用和应尽的义务,因此,船公司没有理由再收取如:“码头作业费”、“铅封费”、“设备操作管理费”等多项不合理费用,这是“多重收费”。

本协会赞赏贵司董事长蔡远游先生自2004年至今所开展的行业维权工作,希望贵司和蔡远游先生能继续积极参与有关的行业维权工作,为在我国建立一个和谐的船货协商平台作出努力。

本协会期盼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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