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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业合作的名义

2006-10-31周继胜

中国经贸 2006年10期
关键词:外经贸货代货主

周继胜

深圳有了自己的货主协会了。香港大大集团主席林东亮先生和所有维权人士一样,禅精竭虑,终于有了结果。先生终于没有白忙。

深圳现在是世界第四大港,国内第二大港,年吞吐量是1619万标箱。摩根士丹利预言深圳到2166年达到3350万标箱。深圳货主服务要与第四大港相匹配,成立货主协会顺天应势。必成大业。

货主协会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货主权益的维护。维权成了当今货、船两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以货主的名义

中国货主对乱收费叫苦连天。它涉及国家班轮公司,港口码头,一关三检,铁路和公路运输环节。在国际海运市场上,中国货主地位十分虚弱,在中国出口贸易中,外商要求签FOB合同条款居多,约占总额的85%,在中国进口中,外商要求签CIF合同条款的居多,占日0%以上,运输权两头在外,因此船公司,尤其是外国班轮公司凭借其掌握签发提单、订舱的权利,破坏运输秩序惯例乱收费。

维权害说船东加收码头作业费是彻底的违法行为。完全有理由和船东公司打官司,状告船东公司。但是货主说无论输赢,赢家只能是船东,理由很简单,货主是弱势,有求于船东,有一点像目前的业主和物业的关系。赢了船东借故不给你运货。再说货主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商家历来的信条呈“和气生财”,这一条万古不变的古训反制约了商家的行动力。商家只好是忍气吞声。所以有的说商家可怜,其实是无奈而不是可怜。

在货主那里,他们一方面感谢维权者为他们奔走呼号,一方面又担心维权者太“认真”,得罪了船东,贸易不能实现的利害维权者是不知道的。更多的时候货主是宁可多交一点钱,赶紧发货,在其他方面把钱赚回来。这一态度多少让维权者寒心,抵消了维权力量。

外经贸企业协会会长周可仁指出:现在缺少与班轮公司对话的组织,成立货主协会适逢其时。这是一个不隶属于任何一个组织的纯货主自己的组织。

以货代的名义

在货主和船东之间有一个中介,叫货代,顾名思义,这是货主利益的代言人。他们是做货主生意的,自然,按理说应当是拿人钱财为人消灾。这是代理的职责所在。为货主服务是题中之义。但是在货主和船东之间的货代似乎也发生了问题。货主把THC不是直接交给船东的,而是交给货代的。这样,中间人就变成了当事人了,有些话就说不清楚了,货主如果失去了货代就失去了保护。而货代业必须明白没有了货主,你去做谁家的代理?

以法律的名义

当今世界,已经不是几十年前了,更不是几百年前那种无序的贸易状态,贸易是有法可依的有规则的游戏,很多问题是早在问题发生之前就解决了的,但是为什么会出现问题,比如交了运输费用后就应当给一个收货凭证,相当干给了钱就应当给对方一张发票。付款方凭发票取货,顺理成章的事现在却成了问题。这样简单问题专家之间甚至都争论不休。看来现代贸易出现了新情况。好在当今社会已经有了解决问题的机构和机制。

维护货主的利益的法规支持努力一直没有间断过。1924年《海牙规则》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是货主维权迈出的第一步。但是维权的路走得并不顺。有专家建议,货主联合抵制,港口作业费在中国是一个非法的收费项目,全国的货主应当团结起来,坚决抵制中国国际贸易市场这种违法行为;有专家建议货主在各地分别就码头作业费进行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将会证明这是最好的维杈手段;有专家建议货主组织或货主进行行政诉讼,三部委的公告发布后,全国各港口的班轮照常收取码头作业费,货主和货主组织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校正三部委的《公告》,使之更加明确,将其中错误部分进行纠正。

以合作的名义

国际贸易80%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相当一段时间以来货主和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利用优势地位一改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CY-CY条款)在班轮运费之外加收码头作业费(THC)始发地接货费(ORC)、提单签单费、集装箱铅封费、设备操作管理费、币值附加费、以及附加费、保安费、等等。据测算,中国货主每年因此要多付300亿元,35%被外国公司拿走,而且要按照每年30%的幅度增长。如此下去给货主造成的损失负担是巨大的。外贸企业的状况值得关注,否则几年后外贸企业和对外贸易将不复存在矣。外贸企业和对外贸易不存在,那么赖以生存的集装箱班轮公司和航线组织的境遇可想而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货主处于弱势地位,似乎不论多么有理合法,也无济于事。而船东之所以不管不顾,继续执行收取码头作业费的既定方针,也总能找到其合理合法理由。站在各自立场上追求自身利益,如同两根平行线永远不会交叉。而事实上,货主和船东是利益共同体,是互相依存的。

船东和货主是一对互相依存的关系,运输因货物贸易而产生。只要离开一方另一方就不可能存活。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胜利其实是对自己的伤害。决定两者之间的最高原则是利益共同体,只能共赢共兴。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达成符合商业发展的协议才是最正确的。

以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的名义

2000年2月26日当时的外经贸部赋予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为货主服务,维护货主权益的职能。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专门成立了货主部,负责此项工作。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不辱使命,积极开展反对收取码头作业费的维权活动,得到中央和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吴邦国、黄菊、吴仪、曾培炎、唐家璇等都曾做出批示:中国政府的有关码头作业费的调查结论影响了整个世界,各国货主组织也纷纷仿效中国货主的做法即通过各自政府依法进行干预;外经贸企业协会与新加坡货主协会联合倡导,2004年9月在新加坡成立了亚洲货主协会。这对增强亚洲货主声音,参与全球欧美亚大三方货主组织会议,联合应对国际卡特尔班轮组织起到了更大的作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在2004年下半年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在有关部门干预下,使中日航线集装箱船东联席会的频繁涨价事态得以平息;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声援支持厦门外经贸企业协会、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集装箱运输协会抵制马士基为首的班轮公司在厦门等港口开征集装箱铅封费;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2005年11月向交通部门举报了班轮公司无理提高码头作业费行为,经过交通部门干预,各班轮公司均终止了提高码头作业费标准的行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对联合国运输法草案对承运人责任范围、给运输中介人权力以及发货人对货物控制权,以及针对目前远洋运输中介人在中国FOB出口情况下,恶意搞无单放货增加现象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在运输单证(提单)中独立增设“发货人”栏,承运人的提单必须签发给发货人,再由发货人将正本提单交银行结汇,银行收到货款后将提单交给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目的港凭银行流转的提单提货。承运人凭银行流转的提单交付货物,以保障FOB出口发货人安全收汇,维护货主合法权益,商务部正根据外经贸协会的意见准备向联合国提出中国代表团的正式提案;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研究中国相关法规对货主的影响,提出修法立法意见

维护国际航运秩序,维护国际贸易惯例,平衡全球船货双方利益和货主维权工作非常广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站在促进国际贸易的立场上,逐项研究,给国际贸易建立一个大家均可接受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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