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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争政策发展历程回顾

2005-06-14

WTO经济导刊 2005年6期
关键词:封锁经济体制反垄断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与此相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经过20多年努力,中国竞争政策与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198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对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必要性、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竞争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987年9月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认定“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上世纪80年代一系列有关竞争政策的规定,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初步探索。在这个阶段,竞争政策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开始发挥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竞争政策和竞争立法问题开始受到重视。

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中国的竞争政策与立法开始进入一个重要的时期,其重要标志是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6种属于一般所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包括假冒、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高额有奖销售等;有5种属于垄断行为或称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掠夺性定价、搭售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世纪90年代的竞争立法还包括: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价格卡特尔、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等价格垄断行为作出了规定;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及处罚作出了规定。

除了以上这些法律外,国务院还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颁布了不少涉及竞争政策的经济法规。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其中对各种地方保护、地区封锁行为及其处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规定“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此外,《电信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对限制竞争行为也做出了规制。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竞争立法,制止垄断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国从1994年开始正式起草《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由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工作。自1994年以来,两个部门作了大量工作,并形成了法律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上报审议。根据十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反垄断法》的起草任务也转由商务部承担。

商务部高度重视反垄断立法工作,对《反垄断法》草案反复修改论证,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并于2004年3月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加紧审议工作,预计今年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

《反垄断法》草案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并购控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等,同时结合中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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