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创新我国的国际贸易保护体系
2004-12-01孙凤英
中国经贸导刊 2004年20期
孙凤英
在过去几十年中,发达国家应用WTO 规则,建立起了缜密的、全方位的、全天候的对外贸易保护体系。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保护工作正处在旧的保护体系已破、新的保护体系未立的阶段。我认为,我国应将建立符合WTO规则精神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保护体系放在入世初期的外贸工作之首,应在以下四个方面下一番功夫。
一、灵活运用WTO规则
(一)用好用足“优惠条件”
如何用好、用足WTO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维护我们的民族利益,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综观世贸组织各协定有关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具体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较长的过渡期安排;技术和资料援助;免除特定义务;放宽有关标准;予以特别考虑或注意的规定。
譬如,我们可以利用“技术和资料援助”中的有关优惠条款来保护我们的服务业,即使我们不能从这些条款中获得任何实际利益,至少也可作为我国在与发达国家成员举行贸易谈判或解决贸易冲突时援引的法律条款和可借用的有力武器。
(二)用精用活一般规则
协议中的任何规则包含的都是静态利益、潜在利益,用活规则就能获取动态利益、现实利益。
1.国民待遇规则
国民待遇规则是WTO中的一条最主要、最基本的规则之一。其精髓是内外非歧视,所以既可被强者用来向弱者施压,亦可为弱者保护自己提供有力的武器,关键在于当事国匠心独具的运用。只要我们准确理解国民待遇原则精髓,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抵制西方强国开放市场方面的过分要求所造成的压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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