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04-09-15关凯
中国民族 2004年9期
关 凯
半个世纪以前,种族隔离在美国还是合法制度。而中国共产党在建国之初,就确立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道路选择。在当时的世界环境下,中国的民族政策,不仅具备国际性的感召力,更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先进的价值取向。
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二战之后)和第三次(苏东巨变之后)民族主义运动浪潮在全球范围内的风起云涌,国际社会在维护少数人(主要指少数民族)权利的道路上已较50多年前走得更远,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关于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共识性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原则不仅将民族平等视为普遍价值,而且已演变成以“人权”为核心的具有一定国际约束力的国际法体系。我国政府近些年里也已成为其中一些核心条约的签署国之一,包括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在民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等。
在这种条件下,尽管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社会转型的日益深化,毋庸讳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都已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产生了一定的距离。其中核心的问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在我国政治体制中正式建立以来,一直是一种在中央集权制度下缺乏有效运行机制的制度安排。其原因一方面可能在于“自治”理论和实践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十分成熟,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同时期的历史条件也并未为“自治”的发展提供合适的环境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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