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4-09-15阿不都克里木.马木提
中国民族 2004年9期
关键词:国家
阿不都克里木.马木提
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长河中,民族问题始终是社会问题中的一部分。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我们党始终高举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进步的旗帜,形成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深厚的社会基础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关系。实践充分证明,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解决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制度、政策和措施都是最成功的。
1954年宪法序言关于民族问题的只有1段,1982年宪法增加到两段,使民族区域自制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加严谨,操作性更强,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保障。增加的内容主要是:
1.宪法序言一开头就说,“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充分肯定了各族从历史到现在的地位和作用。
2.《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序言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这就总结和体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和目的。
3.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自治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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