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研究
2004-09-15吴仕民
中国民族 2004年9期
吴仕民
20年的实践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部好法,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
当前,我国开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的制度保障作用,是民族工作者、研究人员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本文试就《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执行当中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以新的视野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凝聚着我们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高度智慧和宝贵经验
从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的角度考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历程中经历了党的理论政策化、政策的制度化、制度的法律化三个转换。
一是党的理论政策化。我们党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又坚持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主张,其理论核心是民族平等,区域自治是民族平等的重要体现。1949年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经过各民族代表的充分酝酿和协商,决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载入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政策化。1954年宪法及其后历次宪法,都坚持了这一基本政策。
二是政策的制度化。1952年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正式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逐步规范,至60年代,建立了80多个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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