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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2004-09-03

中国经济信息 2004年17期
关键词:方便群众合法权益法人

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进一步方便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高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该《规定》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十二)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十三)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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