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修宪建议的对话
2004-04-29
经济 2004年1期
关键词:国家

《经济》:余先生是否注意到,最近,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将进行修改,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后面增加了一句“并给予补偿”。您曾经长期从事土地产权的研究工作,这是不是国家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要对征用土地进行补偿?
余世存:实际上,1988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一章中,就规定了建设单位征用土地,要给予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一定的补偿。
《经济》:如果按照以往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的提法,就不需要“给予补偿”了。修宪提到征用土地要给予补偿,是否意味着国家首次承认居民对其居住的土地拥有权益?
余世存:修宪建议中的“并给予补偿”后面是没有宾语的,就是说,没有明确指明补偿给谁,按照一般理解,国家没必要给自己补偿,那么补偿的就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现行土地法规是学习香港的土地流转制度制定出来的。
当时,香港因为有一个九七问题,管理香港土地的港英当局实际上不具有对香港土地的永久所有权。但是香港房地产业非常发达,一些土地权益问题亟待解决,怎么办呢?他们就想出一个办法,叫做土地流转制度,这个制度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业主拥有的是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
他们没有想到这个办法对于处在转型期的内地也非常有用,198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就参考了这个土地流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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