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的规定等5则
2004-04-29
大众健康 2004年11期
关键词:药品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的规定
在今年正式实施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一些对药品零售业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首先,药店分布有了宏观调控的原则。《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用药的原则。”
其次,提供专业化的药学服务应是药店服务发展的主流方向。基于这种趋势,《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最后,要求药品零售业确保24小时供应。《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贫困艾滋病人抗病毒药物治疗免费
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希望接受免、减费治疗的病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农村中的病人须同时出具所在村委会或乡政府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相关身份证明;城市中的病人须同时出具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并签署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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