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人同居,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2004-04-29
幸福 2004年13期
关键词:婴幼儿
丈夫与人同居,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丈夫周波涛在深圳工作时,因贪恋同事夏某的美色,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其谈恋爱,最后竟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我得知后,为了挽救婚姻,为孩子着想,今年春节过后,多次到深圳找他,劝他回心转意,可他不但不听,还将我打得头破血流。我实在忍无可忍,只得来信向贵刊咨询。请问,我丈夫和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我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我国《刑法》对重婚亦有明确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度,对于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婚行为的问题,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事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从你上述情况看,你和丈夫周波涛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丈夫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依然与夏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此行为已构成了重婚。
重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周波涛与夏某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2月1日起,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按非法同居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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