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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次全民普选运动始末

2004-04-29穆兆勇

党史博览 2004年2期

穆兆勇

选举法的制定及按照选举法进行的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前提/成立了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周恩来反复阐述选举法的方针原则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会议进行了细致、严肃而热烈的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以结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结束由《共同纲领》代替国家宪法的过渡状态。

选举法的制定及按照选举法进行的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前提。为了进行选举法的起草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周恩来为起草委员会主席,安子文、李维汉、李烛尘、李章达、吴玉章、高崇民、陈毅、张治中、张奚若、章伯钧、章乃器、许德珩、彭真、彭泽民、廖承志、刘格平、刘澜涛、刘宁一、邓小平、蔡廷锴、蔡畅、谢觉哉、罗瑞卿等23人为起草委员会委员。这个起草委员会有党的领导人,也有各个民主党派、各方面的人士,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之前,为提前做好准备,1952年12月25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就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研究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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