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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监督“重点对象”的规定及其意义

2004-04-29王贵秀

领导文萃 2004年4期
关键词:监督

王贵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想,深入领会和紧紧把握《条例》对监督"重点对象"的规定及其意义,对于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例》来说,是大有益处的。

党内监督,一般地说或者从原则上说,涉及到全党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多。就监督对象和主体而言,所有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被监督者),同时也都是党内监督的"主体"(监督者)。但是,《条例》并没有求全、求细,面面俱到,而是突出重点,明确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规定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也强调指出: "加强监督制约,要坚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重点"。这里所说的"重点对象",按照《条例》规定,主要是指: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包括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各级纪委及其成员(包括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及其负责人。而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又是党内监督"重点对象"中的重点。这也就是说,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煹车母骷段员会书记是党内监督对象的重中之重,关键之关键。

这里需要注意,《条例》没有使用"一把手"之类提法。长期以来人们常常把党委书记称为"一把手",或者把书记与行政首长合称为"党政一把手"。这是不科学的。因为我们党实行的是严格的委员(会)制或集体领导制、集体负责制,党内的权力只能由党委集体来行使,而绝不能由书记个人来行使,或者说,党的领导只能是党委有组织的集体行为,而不能是书记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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