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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的产物:海牙公约中的不方便法院条款

2004-04-20徐伟功鲍松芬

浙江社会科学 2004年6期
关键词:国家

徐伟功 鲍松芬

内容提要在拟订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时,对是否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大陆法国家主张摒除不方便法院原则,英美国家则主张尽可能地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最后公约草案采用了严格的方法,把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例外条款而存在,只有在受理法院是明显的不适当法院且替代法院是明显的更为适当的法院时,才能运用该原则。公约草案充分地协调了两大法系的不同实践,顾及了普通法国家的灵活管辖传统和大陆法国家不得拒绝司法的宪法性问题。

关键词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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