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雕项目建造的话题
2004-03-19闫明魁
雕塑 2004年1期
闫明魁

城市雕塑(简称“城雕”)是雕塑行业约定俗成的概念,是指建造在室外环境中的雕塑。(见《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以下简称《办法》)城雕项目的建造要与其规划选址的环境协调、统一,故,又属于并被称之为“环境艺术”。
一座城雕项目的建造,大致分为城雕项目的创作设计和加工制作工程实施两个不同性质的程序(过程):先要由持有《资格证书》的雕塑家创作设计出城雕项目作品方案,然后才可能按照选定的城雕项目作品方案进行加工制作、工程施工,如同建筑行业构筑物的建造,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城雕项目作品方案创作设计程序是雕塑家获得作品方案著作权的过程(雕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美术、建筑作品之类。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或修改后的《条例》第六条。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条一款,也就是作品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或称国籍原则。);而城雕项目的加工制作与工程施工程序是复制的过程,不产生著作权(如铜雕的铸造;石雕的凿刻等等)。这“复制”其作品方案,也是享有作品方案著作权的雕塑家的一项权利,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十条(五)项。
《办法》第八条规定“为确保城市雕塑的艺术质量,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必须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承担”,“未持有证书者不得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这规定正是鉴于城雕项目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国情,以及作为一种精神文明建设的公益事业,其资金的来源与性质,多是由政府投资或是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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