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就是法院之治
2004-02-24
中国新闻周刊 2004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在一个法治社会,从制度上对于恢复正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不是某个政治机构,也不是某个私人机构,更不可能是变幻莫测的民意和舆论,而只能是法院。
因为,在法院,人们是以诉诸理性的辩论来寻找正义的原状的。只有理性才能发现正义。一个社会,只有在运用理性,而非运用权力、金钱和强力来解决纠纷之时,才能真正享有和平与秩序
1982年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这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体现在有关司法的红头文件的发布机关落款中。比如,《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该通知从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诉讼阶段,进一步规范了公、检、法机关的工作程序,避免因不同诉讼阶段之间工作的不衔接而可能造成超期羁押问题,并特别规定了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从两院一部联合发文,人们看到的可能是一种决心;但透过决心看制度,我们可以设想:假如三个机关是“政法部门”内部平行的三个分支,则三个机关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制衡,对于其中一个机关造成的超期羁押,另外两个机关并无追究、督办的权力。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每个机关都可能选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策略。如果说要追究责任,只能由外部的更高一层政治机构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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