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和义务等4则
2003-07-13
大众健康 2003年8期
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病历的问题一直是医学界和社会公众所共同关心的话题。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医患双方对病历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指出,医院拥有病历的保管权和著作权,患者拥有病历的隐私权和知情权。若因保管不善造成病历丢失、毁损,医院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对于病历也享有与其他艺术作品一样的著作权,不得随意侵犯。患者在复印病历后,要尊重医院对病历的著作权,未经允许不得发表或展览等。但病历上记载的信息,患者拥有知情权,医院不能以拥有所有权为由,阻止患者了解病历内容。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有关内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加盖证明印记。病历还记载着患者的隐私,医院和医生使用时,要尊重患者的权利。一定要用真实身份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的许可。
由于病历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证据作用,保证病历的清晰、完整、真实是十分必要的。医患双方在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定义务。
新防伪《出生医学证明》将启用
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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