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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选官”到“民选官”

2003-05-30唐益

中国新闻周刊 2003年46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

唐 益

目前的公推公选,只是公开之公,而非公众之公,虽然800名干部决定比党委书记的一个人决定要好得多,但干部人事制度还须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上继续完善

孟铁林和吴晓东将在明年成为县(市)长,如果不出意外的话。

事实上,这种意外发生的机率极小。近20年来,人大在选举中否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的事情并非没有过,但屈指可数。因此可以看出,虽然当前行政首长选任制度的改革年年都有革新,但改革仍集中于前端,即组织推荐候选人方式的改革。

它试图解决“从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之弊,因而是党内民主的一种改革和完善;而另一方面,要将选人的对象和主体由干部扩大到群众,由党内民主推进到人民民主,还有更长的道路需要探索。

一个“有限的”进步

“这是一个进步。”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杨凤春副教授说,这个进步体现在,这是对过去在产生地方政府首长的过程中由少数人、尤其是上级党委书记决定的局面的改变。

有学者指出,过去,中国各级官员的任免一般由上级党委常委会决定,而常委会中一般又由书记说了算,因此,党委书记实际上掌握着下一级党委和政府官员的任免大权,其间“人治”的色彩非常浓,“暗箱操作”的空间相当大,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政治运作的能力。

杨凤春说:“实行‘公推公选,决定政府首长任免权的人多了,最起码,买官卖官的成本要提高很多。从技术层面上来讲,这是消除当前出现的用人腐败、买官卖官现象的一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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