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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盟国家化妆品管理的法律框架与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

2003-04-29张曙

中国化妆品 2003年3期

一、 欧盟香水美容化妆品管理的法律框架

广泛使用香水美容化妆品的欧洲各国,在19世纪初就开始制定对该行业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进行调整管制的各类法规条例。

在香水美容化妆品历史文化悠久的法国,与此有关的最早的一部法律颁布于1803年4月11日。该法规指明一切宣称具有医疗功效的化妆品都属于药品的范畴,只能由药剂师负责出售。1916年9月4日的法令,对某些可能用作化妆品的有毒或危险物质的使用作了规定。1975年7月10日,在该行业原先存在的自律条款基础上,国家指定了第一部管制除药品外一切健康保健产品的详细完整的法律。该法律正式修订了公共健康法典第五部分,管制内容涉及化妆品与个人卫生用品的制造、包装、投放市场等一系列问题,在香水美容化妆品行业内通常被称作Veil法。

1957年创立欧洲共同市场的《罗马条约》问世后,化妆品生产销售的法制化管理也如同其他领域一样,被逐步纳入统一的欧洲法律框架之内。

1976年7月27日颁布的76/768号欧共体指令,便是直接针对该行业生产销售实施管制的最重要法规。该化妆品指令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公众健康,协调成员国的相应立法,促进化妆品在各成员国的自由流通。其条款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化妆品被定义为用于人体表面不同部位或接触牙齿、口腔粘膜,以清洗、香化、保护这些部位,保持其健康,改变其外观,去除体味为目的的一切物质或合成品,但不包括药品以及所有口服、注射、吸入及内植的其他产品(《指令》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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