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重病未愈,感情破裂能否判离?等
2003-04-29
农村百事通 2003年11期
编辑同志:
3年前,我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3个月后即步入了婚姻殿堂。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和,婚后即开始吵吵闹闹,两年前便分居另过了。今年6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恰在此时我却不幸患病,经医院初步诊断,医药费开销在4万元左右。我虽然与李某已没什么夫妻感情,但现在重病未愈,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而不想离婚。请问:夫妻一方重病未愈,感情破裂法院能判决离婚吗?——读者刘晓兰
刘晓兰同志: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根据这一规定,你与李某分居已有二年,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因而,如果李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又无效的话,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从你的病情考虑,离婚较之不离婚更有助于身体的康复。诚如你所言,你与李某之间确已没有夫妻感情,那么,让这桩濒临死亡的婚姻苟延残喘又有什么意义?它只会败坏你的心情,影响治疗的效果。还不如尽快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调整好心情治好病,去迎接新的生活。
至于医疗费的问题,你不必担心。婚烟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据此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就会对医疗费给你一个明白的说法,以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医疗费,或者判决由李某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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