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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时间禁播反胃广告等4则

2003-04-29

大众健康 2003年12期
关键词:广播电视学校学生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规范。同时,还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管理部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在19时至21时的黄金时间里,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5%,在这一时间内所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中间允许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为尊重群众的生活习惯,《办法》规定,在6时30分至7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至20时之间,不得播放治疗脚气、痔疮等药品和妇女卫生用品等类广告。

北京:私划停车位违法

在北京的街道,人们对沿街的商场、酒楼或其他单位私划停车位的现象已司空见惯。这些单位可能并不知道,私自设置停车位是违法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民警介绍,在市属及区属道路的人行便道上设置停车位都应该由交通支队勘测,上报市交管局审批,经同意后由交管局设施处施划,否则不允许停车。

哈尔滨:出台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发现后却没有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由此造成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将承担相应责任。《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明确了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员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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