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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否负刑事责任

2003-04-29

农村百事通 2003年17期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村女青年。前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男友夏某在村外的小树林里谈恋爱时,他突然把我摁倒在地,强行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奋力反抗,但无济于事。情急之中,我从地上摸到一块砖头,砸住了他的后脑勺,结果使他终生残废。最近,我提出和夏某断绝恋爱关系,可他家人威吓我,如不和他儿结婚,要到法院以伤害罪告我坐牢,我很害怕。请问:我的上述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吗?——读者:小芸

小芸读者:

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到正当防卫问题。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从正当防卫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正当防卫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3.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实行。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从你的信中得知,你和夏某在恋爱过程中,夏某违背你的意愿,强行要和你发生性关系,显然,夏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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