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欠条一张债务转给自己
2003-04-29王五全
农村百事通 2003年20期
王五全
手持法院的判决书,方翼惊讶了半天。一番懊悔之后,不得不苦笑着安慰自己:“3万元学费,学了一条法律。”
2002年2月18日,方翼的一位大学同学张某突然造访,称自己开了一家公司,想在当地进一批货,听说张某与当地农副产品公司的经理熟悉,望予以关照。方翼爽快答应后,同张某一起来到农副产品公司。看货、订货、开票后,张某面露难色:“因来得匆忙,尚差3万元货款,一星期内一定汇来。”公司经理明确表示:价格已照顾,因与张某不熟悉,按公司制度张某不能赊欠。望着老同学乞求的目光,抹不开情面的方翼好心地代写了一张欠条:“今欠××农副产品公司货款3万元,10日内付清。方翼”。然后张某提货而去。
谁知,张某这一去杳如黄鹤。多次收款未果的农副产品公司只好将方翼“请”上了法庭。自恃并未购货,只是代写欠条的方翼,没料到法院竟真让他付款*9选
原来,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债权债务转移问题。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经债权人同意的义务转让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法理上看,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
本案中的债务转移是成立的:
首先,张某是原债务人,即张某向公司购货后,本来具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但随着方翼对该3万元欠款的承担,张某便不再具有向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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