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败诉与公众人物的名誉侵权问题
2003-04-29王生智
新闻爱好者 2003年4期
王生智
(一)
2002年12月28日,著名球星范志毅诉上海《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有了结局。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志毅败诉。据称,这是十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官司中媒体首次胜诉。自1985年以来,此类官司国内曾有十几起,无一例外均以媒体败诉而告终。不管二审是否维持原判,它都将对新闻侵权案的审理有着划时代的意义。(新闻侵权的客体包括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或商号权、公民与法人的荣誉权和著作权。)与判决结果相比,法官的判词更有意义:"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在媒体不是故意捏造、夸大事实或诽谤的前提下,应优先保护舆论监督权。"据证实,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次提出"公众人物"这个概念。这两个事件必将使"公众人物是否应该成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这个问题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尽管理论是灰色,但是理论能推动实践的发展。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中法官的判词很大程度上就是吸收了理论研究的成果。
(二)
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亦称公共人物、公众形象(public figure),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著名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科学家和文化艺术家、皇亲贵族、战犯和社会公敌(毒枭、恐怖组织首领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