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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政从商的管制困难

2003-04-29樊百华

领导文萃 2003年5期
关键词:企业

樊百华

这里说的对官员离、退职“下海”的管制困难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在现行体制下,有很多尺度难以把握,模糊地带的存在在所难免;二是笔者对相关法规的执行在认识理解上的困惑。本文主要在后一意义上谈一些看法。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中央电视台关于伊拉克战争的报道真正是“滚动”的了,我只能拒绝诱惑,所有关于战争的正义与否、战争的政治、军事或经济、文化的意义,连同萨达姆是不是已经死亡等等,此刻我都必须克制关注的欲望。经商不同于写一篇小文章,它对离、退职官员的诱惑是实实在在的。拒绝诱惑不是现代文明,合理地发酵诱惑才是现代文明。1998年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风声乍起,传媒披露很多企业甚至向部一级官员纷纷抢抛绣球。此前,我记得是1995年,就有党政官员离、退职之后,两年之内不得在曾管辖行业的企业“下海”的规定。这一规定显然出于中国国情。

为什么“两年之内不得在曾管辖行业的企业‘下海”?由中国式“公关”资源的特别丰富决定的。比如说“跑部钱进”能量特别大,可是蛋糕有限,你能量大了别的同行能量就萎缩了。再说,争取到的财政、金融支持能用到好处还好,否则无异于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所谓经济结构的混乱,甚至严重的低效高耗,用过去非法治的语言讲,浪费就是一种“极大的犯罪”。既然经济资源分配的人治格局不能避免,混乱也就难免,于是,为了减少混乱,当然是作出“两年禁入”之类的设置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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