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2003-04-29童伟华李希慧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5期
童伟华 李希慧
[摘要]对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有不要说、故意说和责任说之分。我国学者有的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必要说,有的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其实,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都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规范上和道义上都值得谴责,因此,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择一说应当是最为理性的选择,因为它既符合公正的要求,又符合功利的要求。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认识;主观恶性;犯罪成立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51(2003)05—00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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